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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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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是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 上海市民政局 ]] 、上海市社会团体局管理局批准于2007年12月25日正式成立。协会的性质是由上海从事保健、医疗、卫生、健康管理机构、体检中心、健康养生等健康产业的科研开发等单位及 [[ 健康 ]] 相关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群体性专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创办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健康产业系统的企业和工作者,积极推动上海健康产业企业的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 [[ 消费者 ]] ,积极推进上海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中国乃至世界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 。
==协会业务==
实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发布 [[ 信息 ]] 和业务培训;会务会展和咨询服务;编印刊 物和资料;产品和新技术推广。
具体业务是:
(一)开展对健康产业工作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 [[ 研究 ]] ,提出有关健康产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健康工作开展研讨、研究活动,为 [[ 政府 ]] 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 [[ 规划 ]] ,对产业内重大的科技改造,技术进步、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参与保健 [[ 市场 ]] 的规范和市场监督工作,促进保健市场健康发展;
(五)收集、分析、 [[ 统计 ]] 、发布保健领域的相关信息;
(六)创办刊物、开展咨询、举办会展、立新技术推荐;
(七)组织人才、 [[ 技术 ]] 、职业培训;
(八)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产业的交流和合作;
(九)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 [[ 关系 ]] ,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 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保健工作事项等。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协会;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上海从事保健、 [[ 医疗 ]] 、卫生、健康管理机构、体检中心、健康养生等健康产业的科研开发等单位及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的群体性专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上海市健康产业系统的企业和工作者,积极推动上海健康产业企业的有序发展;加强与国内外健康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上海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品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自愿接受其业务 [[ 指导 ]] 和执法监督;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 [[ 上海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实务研究和对外交流;发布信息和业务培训;会务会展和咨询服务;编印刊物和资料;产品和新技术推广。
(一) 开展对健康产业工作及地区经济发展的调查 [[ 研究 ]] ,提出有关健康产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 围绕健康工作开展研讨、研究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制定产业 [[ 规划 ]] ,对产业内重大的科技改造,技术进步、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
(四) 在有关政府部门指导授权下,参与保健市场的规范和市场监督工作,促进保健市场健康发展;
(五) 收集、分析、 [[ 统计 ]] 、发布保健领域的相关信息;
(六)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举办会展、立新技术推荐;
(七) 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八) 开展国内外有关健康 [[ 产业 ]] 的交流和合作;
(九) 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从事于健康产业研究、开发、 [[ 生产 ]] 、销售、服务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讨论 ]] 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三)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 [[ 服务 ]] 的权利;
(五)对本协会给予的 [[ 纪律 ]] 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述的权利;
(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 [[ 组织 ]] 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咨询管理费;
(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 [[ 管理 ]] 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是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继任会员 [[ 代表 ]] 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秘书处讨论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 [[ 合并 ]] 、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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