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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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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成立于2005年2月25日,是由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该领域的专家学者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拥有会员32000个,办公地址设在河东区顺驰桥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大楼内中3楼306室。

==协会简介==

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具有家庭服务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可通过填写《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入会申请表》申请加入协会,在成为协会会员后,可与天津8890家庭服务网 络中心签署《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会员加盟8890家庭服务网络承诺协议书》成为加盟企业。

加盟天津8890家庭服务网的协会会员不用交纳任何费用,即可获得在“天津市8890家庭服务网”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宣传屏幕上,免费为入会加盟企业发布服务业务广告信息的优惠;并将得到网络中心通过服务热线,无偿为入会加盟企业提供为居民家庭服务的业务。随着实践的发展,还将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天津市家庭服务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市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者行为,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家庭服务行业实际状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是本市家庭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对全市家庭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业务指导机关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家庭服务行业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服

务宗旨,以“天津8890家庭服务网络”为服务平台,以提高家庭生活质量的家务劳动社会化需求为目标,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同发展。

第五条 家庭服务业的活动应遵守本公约。

本公约所称的家庭服务业是指从事:家庭保洁、家庭服务、家庭护理、家电维修、家庭房屋维修、装修、家庭水电维修、家庭教育、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购物、家庭用餐、家庭接送服务、家庭搬家服务、家庭园艺等家庭有偿服务工作以及其他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共同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 家庭服务业经营者===

第七条 本公约所称的家庭服务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尊重社

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经营者严格自律,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本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有权拒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和摊派。

第十一条 经营者是以家庭服务为主要经营的企业,并为家庭服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八周岁;

(二)不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不宜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疾病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招聘家庭服务人员时尽量招收企、事业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民工,为他们提供再就业的工作岗位,减轻政府的就业压力,解决下岗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十四条 经营者招收的家庭服务人员已参加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在考核晋升级别时,经营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对未经过培训的服务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输送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服务技能、职业道德、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知识等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与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应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临时家庭服务的,也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由经营者备案。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和项目;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

(五)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交付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会入会和加盟的各服务类别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有规定并且已经施行的服务合同文本,按国家规定合同文本施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资档案,健全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和监督激励制度。维护服务人员合法权益,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接受投诉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了解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第三章 家庭服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应聘家庭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身份、学历证明;

(二)身体检验报告;

(三)其他从业资格证明

家庭服务人员隐瞒真实情况造成损失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服务员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服从经营者的管理和正当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服务员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中发生纠纷的,及时向经营者反应,不得私自离岗。

第二十五条 准备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服务员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消费者不得擅自变更。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应当征得经营者和服务员同意。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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