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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是天津市电力企事业单位、电力行业相关单位以及电力用户自愿参加、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
==协会简介==
成立于2000年4月30日(简称天津市电力行协),英文译名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缩写TJEPA。天津市电力行协是经天津市经委批准成立的,在天津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负责电力行业协调与管理,电力市场监督、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调研、培训、咨询等中介服务。
==主要业务==
天津市电力行协以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面向电力行业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起到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天津市电力工业发展。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以下业务:
1、结合电力行业的改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规和决策方面的建议。
2、研究电力行业的共性问题,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改革。参与组织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
3、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技术、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4、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力行业的入网审查、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签发有关证照工作。
5、开展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组织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组织电力行业的行检行评工作。
7、进行全市电力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组织经验交流。
8、收集、提供国内外电力工业企业管理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管理刊物和信息资料简报。
9、开展与国内外电力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外出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10、组织或协同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工作。
11、组织收集、整理行业资料文献,编纂天津市电力工业史志。
1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13、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协),英文 译名为Tianjin Electric Power Association,缩写TJEPA。
第二条 行协是天津市电力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电力行业相关的单位 自愿参加、自律性、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组织。行协经天津市民政局注册登 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行协以服务为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面向电力行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到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
第四条 行协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起到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沟通与政府机关、立法机关的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住所在天津市河北区建国道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行协的主要任务
1.结合电力行业的改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向政府提出政策、法规和决策方面的建议。
2.研究电力行业的共性问题,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电力行业的发展和改革。组织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有关法规 条例。
3.负责电力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电力行业需要的技术、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
4.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电力行业的入网审查、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签发有关证照工作。
5.开展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组织参与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与推广应用,负责企业管理成果的评审与推荐,组织电力行业的行检行评工作。
7.进行全市电力行业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组织经验交流。
8.收集、提供国内外电力工业企业管理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管理刊物和信息资料简报。
9.开展与国内外电力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外出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10.组织或协同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的有关工作。
11.组织收集、整理行业资料文献,编纂天津市电力工业史志。
12.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13.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行协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天津市电力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电力用户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发给会员证,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行协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
3.有权参加行协组织的各种活动。
4.享受行协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有取得行协出版的图书、资料的优先权。
5.参与制定行协的基本管理制度。
6.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行协的章程。
2.执行行协的决议和电力行业规约。
3.关心行协建设,积极参加行协组织的活动,向行协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如实反映本单位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4.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行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行协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