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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庆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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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庆商会'''是由在天津依法注册登记的参与 [[ 天津 ]] 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重庆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ref>[http://www.canet.com.cn/mingci/760608.html 什么是非营利性组织?],中国会计网,2022-01-24</ref>的 [[ 社会组织 ]]
==机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ref>[https://www.sohu.com/a/537573118_121124529 宪法基本知识解读] ,搜狐,2022-04-13</ref>、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全心全意为天津市的重庆企业及个人服务,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重庆企业和个人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津渝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天津发展,成为津渝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津渝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 办公室 ]] ,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天津市 [[ 南开区 ]] 红日南路42号。
==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 政策 ]] ,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 [[ 整理 ]] 、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天津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 [[ 企业管理 ]] 、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会员参与 [[ 社会公益 ]] 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重庆籍企业在天津的整体地位,树立重庆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天津投资 [[ 发展 ]] ,充分发挥津渝两直辖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 [[ 政府 ]] 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商会章程(节选)==
英文译名: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在天津依法注册登记的参与天津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 [[ 重庆 ]] 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 [[ 邓小平理论 ]]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天津市的重庆企业及个人服务,密切企业和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 [[ 市场经济 ]] 秩序,树立良好的重庆企业和个人形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的优势,为津渝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天津发展,成为津渝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津渝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 [[ 办公室 ]] ,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 [[ 政策 ]] ,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 [[ 合作 ]] ,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天津市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会员参与 [[ 社会公益 ]] 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重庆籍企业在天津的整体地位,树立重庆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重庆企业来天津投资 [[ 发展 ]] ,充分发挥津渝两直辖市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六)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重庆籍企业或个体工商业者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 [[ ]] 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 [[ 组织 ]] 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 [[ 法律法规 ]] 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有义务向本会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本会 [[ 健康 ]] 发展。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不缴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后,不能再以会员身份进行或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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