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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是天津市政协联系历届市政协委员、历届在津全国政协委员和热心政协 [[ 工作 ]] 的各界人士,具有爱国统一战线性质的 [[ 社团 ]] 组织。
==本会简介==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密切联系历届委员,广泛团结各界人士,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ref>[http://news.sohu.com/a/537330792_121106687 必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搜狐,2022-04-12 </ref>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天津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天津的 [[ 改革开放 ]] 、经济发展和 [[ 社会主义 ]] 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接受天津市政协的业务 [[ 指导 ]] 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天津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 [[ 法律 ]] 、 [[ 法规 ]]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密切联系历届委员,广泛团结各界人士,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天津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为天津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政协的业务 [[ 指导 ]] 和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 [[ 天津市 ]][[ 河西区 ]] 解放南路27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进行 [[ 学习 ]] 和参观考察;
(二)开展联谊活动;
(三)举办讲座和 [[ 培训 ]] ;
(四)反映社情民意;
(五)发挥人才和智力优势,为经济发展、 [[ 文明 ]] 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
(六)创办市政协历届委员联谊会网站,编辑 [[ 出版 ]] 会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五)不再继任的全国政协在津委员;
(六)不再继任的区县政协 [[ 主席 ]] 、副主席、秘书长;
(七)有一定经济实力、 [[ 社会 ]] 形象好、情系政协的企业界人士及与政协联系密切的人士;
(八)市政协机关离退休的处以上干部。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 [[ 团体 ]] 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 [[ 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界人士会员应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机 [[ 资料 ]]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因违法被剥夺 [[ 政治 ]] 权利,其会员资格即被撤销。企业界人士会员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的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 [[ 理事会 ]] 成员;
(三)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上届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 理事会]]<ref>[https://www.docin.com/p-2655561197.html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f>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 领导 ]] 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 [[ 工作 ]] ;
(九)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 年龄 ]]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和、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 [[ 事务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和会员捐赠;
(二) [[ 政府 ]] 和政协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 [[ 服务 ]] 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 [[ 章程 ]] 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 财务管理 ]] 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 会计 ]]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 [[ 代表 ]] 人之前,必须接受天津市社团管理局和天津市政协办公厅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 [[ 保险 ]] 、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