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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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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护理学会'''是全省 [[ 护理 ]] 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 [[ 公益 ]] 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283598787_99916599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ref>,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简介==
===学会宗旨===
遵守宪法、 [[ 法律 ]] [[ 法规 ]] 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529520550_120285267 当谈论人道主义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搜狐,2022-03-13 </ref>职业道德,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护理业务技术水平。面向现代化,面向 [[ 世界 ]] ,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力奋斗。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学会章程(节选)==
缩 写:GNA
第二条 广东省护理学会是全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 [[ 公益 ]] 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 [[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 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省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
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 [[ 尊重 ]] 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发挥行业管理,维权服务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职业道德,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护理业务技术水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省护理事业,发展护理学科努
力奋斗。为人民健康,为 [[ 社会主义 ]] 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单  位:广东省卫生厅、中华护理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 广东省民政厅 ]]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公住所为:
1、广州市 [[ 东山区 ]] 百子横路3号海谊百子大厦1610室《广东省护理科技工作者之家》 邮政编码:510080。
2、 [[ 广州市 ]] 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护理科技 [[ 学术 ]] 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实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 [[ 护士 ]] 执业行为。
(三)依法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为使护士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必要时,将提供有力的 [[ 法律 ]] 援助。做好正面宣传工作,努力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使护士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向政府反映护士队伍的合理要求和 [[ 愿望 ]] ,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护士的积极性。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编辑出版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 [[ 资料 ]] ;开展护理咨询。
(六)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 [[ 成果 ]] 、科普教育、推广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反对伪科学。
(七)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 [[ 培训 ]] :继续护理学教育和成人在职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
(八)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移交的有关工作。
(九)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 [[ 项目 ]] 论证、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 [[ 学术论文 ]] 、着作和科普作品。
(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 [[ 影响 ]]
(四)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 [[ 学历 ]]
已取得执业护士资格。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 [[ 教  ]]
(六)单位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30人以上。(每年需缴交会员费不少于500元)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护理学会批准,报广东省护理学会审核,经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
(三)由广东省护理学会颁发会员证。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护士的 [[ 职业道德 ]] 、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积极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七)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 [[ 代表 ]] 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 报告 ]] 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学会的 [[ 工作 ]] 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 [[ 日常 ]] 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 [[ 代表 ]] 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各机构设立须报广东省科协、省民政厅批准,各机构不具独立 [[ 法人 ]] 资格,不能另定章程(可制定工作职责或工作制度)。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十)批准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 [[ 事2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穗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全省理事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 产生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 [[ 秘书 ]] 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 [[ 团体 ]] 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 [[ 秘书 ]] 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 开展 ]] 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 [[ 日常 ]] 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6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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