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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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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成立于2003年02月09日,注册地位于 [[ 广州市 ]][[ 荔湾区 ]] 环市西路5号自编2号副楼401-402,法定代表人为黄华。经营范围包括提供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的资质审查、人才培训等工作;供水节水设备产品评审推荐和监制;出版会刊、简报。
==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广州市城市供水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译名为: Municipal Guild of Water Supply, Guangzhou,缩写:GZMGW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市(含从化市、 [[ 增城市 ]] )各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自来水管道工程承装及报装单位、二次供水保洁单位、大型节水企业、有影响的水工业设备产品企业自愿结成和参加的,具有社团 [[ 法人 ]] 资格<ref>[https://china.findlaw.cn/zs_1219071.html 法人资格怎么确定],找法网,2021-12-03</ref>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风尚,推进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发挥政府管理部门同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广州市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广州市民政局 ]] 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行政区(含增城市、 [[ 从化市 ]] )区域。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西路5号。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 [[ 城市 ]] 供水、节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开展调查研究,搜集和统计行业基础 [[ 资料 ]] ,沟通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为政府管理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有关标准提供材料和依据;
(三)推进企业改革,开展 [[ 企业管理 ]] 经验交流活动,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总结、交流和推广城市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经营管理、城市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方面推荐优秀成果和论文;
(四)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城市供水行业资质审查、水质认证、项目环境评价、选优评奖、技术交流、人才 [[ 培训 ]] 等工作;参与重要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工作;参与城市供水行业法规 [[ 政策 ]] 、标准的调研,收集和反映行业的意见;承担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节水设备 [[ 产品 ]] 的评审推荐、推广和监制工作,促进生产厂家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 [[ 经验 ]] ,提高企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会刊、简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行业 [[ 考察 ]] 、交流和进修活动;
(九)做好会员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 [[ 行业 ]] 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广州市行政区(含增城市、从化市)区域内供水行业的经济组织。承认和拥护本会 [[ 章程 ]]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 [[ 城市 ]] 供水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 [[ 营业执照 ]] 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可经会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经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审核接收会员条件和发给会员证的具体工作。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取本会有关信息 [[ 资料 ]] 和刊物;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 [[ 行业 ]] 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提供学术论文<ref>[https://www.sohu.com/a/405260425_120462441?_trans_=000014_sgss_sgnbaxw 学术论文有哪几种分类 ],搜狐,2020-07-02</ref>、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 [[ 考察 ]] 报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三) [[ 理事 ]] 、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 秘书 ]] 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通报批评,保留资格,暂停表决权,二年不交纳会费撤销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 [[ 法律 ]] [[ 法规 ]] 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 [[ 组织 ]] 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 理事会 ]] 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 出席 ]] ;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通告。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 [[ 报告 ]] 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 [[ 方案 ]]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 [[ 秘书 ]] 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 [[ 会议 ]] 纪要,并向全体理事通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 [[ 讨论 ]] 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 [[ 产生 ]]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 [[ 理事 ]] 、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并应具备相应的行业专业知识;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决定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 [[ 代表 ]] 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连选连任。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 检查 ]] 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 [[ 领导 ]] 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列席理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报酬,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 [[ 日常 ]] 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 [[ 资料 ]]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 [[ 管理 ]] 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 [[ 领导 ]] ,切实履行职责。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4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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