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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侨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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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侨商会'''成立于1999年,是由 [[ 广州市 ]] 侨属企业协会和广州市华侨投资企业联谊会合并改组而成的。第二届理事会于2003年8月15日成立,以会长周泽荣先生为首的广州市侨商会<ref>[https://www.sohu.com/a/413149744_100011865 商会的产生与发展] ,搜狐,2020-08-14 </ref>第二届 [[ 理事会 ]] ,其组成包括了广州市荣誉市民企业、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侨属企业以及留学回国人员企业,其中有不少的跨国、跨行业以及高新科技企业,体现了我市侨界各行业优秀企业的团结和联合。
==组织介绍==
广州市侨商会是我市侨界企业的综合性服务 [[ 团体 ]] ,是侨界企业沟通和联系侨务部门以及政府各其他部门的桥梁,是侨务部门和市政府贯彻落实各项侨务政策和经济管理措施的助手。广州市侨商会按照《广州市商会章程》,贯彻其办会宗旨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侨(含港澳)资兴办侨界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发挥民间商会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广州市侨界企业的 [[ 健康 ]] 发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 贡献 ]] 力量。
==商会章程(节选)==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侨界 [[ 企业 ]] 组织和与侨关系密切的其他企业的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 [[ 社会组织 ]] 。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以为会员提供服务,为企业争取合法权益,为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牵线搭桥,促进广州地区侨界企业之间 [[ 经营管理 ]] 经验交流,运筹企业经营管理活力,加强经济、业务、信息技术协作,提高侨界 [[ 企业管理 ]] 水平,为侨界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服务为宗旨;引导企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 广州市民政局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93号广东外商活动中心5楼,邮政编码:510600 电话:87371288(总机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本会以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 [[ 政府 ]] 对侨(含港澳)资兴办侨界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维护侨界企业合法权益和本会宗旨开展各项活动,促进企业发展为主要任务。
(一)组织企业之间横向经济 [[ 合作 ]] ,扶持企业生产项目上马;
(二)组织生产项目的技术合作攻关,促进新 [[ 产品 ]] 的生产;
(三)组织人才、技术交流,促进企业 [[ 科技 ]] 进步;
(四)组织国内外市场 [[ 信息 ]] 传播,沟通企业产供销渠道;
(五)组织华侨投资中介活动,为企业扩大生产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六)组织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 交流 ]] ,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经济政策咨询和 [[ 专家 ]] 讲座;
(八)组织侨界企业经济 [[ 律师 ]] 顾问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九)组织企业产品展示展销会,为企业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十)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国内外经济 [[ 考察 ]] 和业务培训活动;
(十一)组织企业文化交流,活跃企业文化生活;
(十二)印制本会会刊,宣传侨界企业的 [[ 物质文明 ]] 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引导归国留学人员、海外专业人士回国创业;扶持鼓励发展高新科技产业。
(十四)建立企业与各 [[ 政府 ]] 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
(十五)引导侨界企业支持国家西部开发战略;
(十六)宣传推介广州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状况,为向世界推介广州出力。
(十七)开展有利于侨界 [[ 企业 ]] 发展<ref>[https://www.sohu.com/a/399246799_120725703 企业发展所经历的五个主要阶段] ,搜狐,2020-06-02 </ref>的其他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广州地区兴办的侨界企业;
(四)在本会的 [[ 行业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 [[ 讨论 ]] 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单位会员:凡广州地区的侨界企业以及与侨 [[ 关系 ]] 密切的其他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个人会员:凡广州地区侨界企业的企业家、 [[ 专家 ]] 、 [[ 学者 ]] 以及热心侨界企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经过批准,便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 [[ 组织 ]] 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 [[ 工作 ]]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均应遵守本会章程,以高度的 [[ 事业 ]] 心和责任感,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秉公守法,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形象,反对一切有损本会声誉的言行,如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查实,即行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聘请部分省、市领导及 [[ 政府 ]] 有关部门负责人、海外华侨华人及港澳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和顾问,对热心本会 [[ 工作 ]] ,资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授予“荣誉会长”称号。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