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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是由民政部登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主管的社会团体。
==机构简介==
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Cinematographers,英文缩写:CNSC)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注册的、由中国影视摄影师以及从事影视摄影教学和理论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的前身是中国电影摄影师学会,成立于1989年2月27日,全国21家电影制片厂和北京电影学院的一百余位代表出席了学会成立大会,新中国电影艺术的开拓者之一、着名摄影家和电影艺术家吴印咸先生在会上致开幕辞,大会选举时任北京电影学院摄影系主任的郑国恩教授担任学会会长,张艺谋、魏铎、沈杰、周坤任副会长。
2012年2月25日,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在北京召开了本学会的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这次大会通过上一届学会的工作报告及修改后的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新的领导成员。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影视摄影师学会,英文名称:
缩写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影视影像专业制作、教育研究及技术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党战略部署。广泛团结影视影像制作行业中各专业领域的人员,贯彻党的“双百方针”和“二为方向”,通过影视影像制作艺术与技术的交流活动,为提高我国的影视影像制作水平和繁荣影视艺术事业发挥我们的作用。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4号北京电影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影视影像创作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业务培训,促进从业人员职业水平的提升;
(三)组织影视影像制作新技术的研讨,提高影视影像制作水平;
(四)与国内外教育机构及相关企业和传播平台合作,组织影视专业优质教学内容的推广;
(五)影视艺术创作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六)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及行业需要,开展对优秀影像效果的影视作品的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影视影像制作行业各专业领域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成为本团体的会员。
(注: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影视影像制作行业各专业领域包括:影视摄影、视频工程(DIT)数字影像调色、视觉特效和影视照明,以及从事影视影像专业制作及设备技术管理和影视影像专业制作教学及理论研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或由影视行业知名机构或教育机构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