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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老金委员会") [[ 成立 ]] 于2011年7月21日。协会会员<ref>[https://www.sohu.com/a/353029203_100240285 协会管理者该如何管理协会会员,盘活协会血液,促进协会发展] ,搜狐,2019-11-11 </ref>中有养老金业务 [[ 管理 ]] 职能并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养老金委员会。首届养老金委员会由国内10家 [[ 银行 ]] 组成。
==机构简介==
养老金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常务委员会,对成员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养老金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 [[ 日常 ]] 工作。首届常务委员会由中国工商银行担任主任单位, [[ 中国银行 ]] [[ 中国建设银行 ]] 、交通银行和中国光大银行担任副主任单位。 养老金委员会的宗旨是依法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养老金业务自律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养老金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养老金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组织研究养老金行业相关的 [[ 政策 ]] 与法规,牵头或协助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宣传推广养老金业务,深化社会各界对养老金业务的理解与支持;
(三)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与其他 [[ 行业 ]] 协会<ref>[https://m.sohu.com/a/160569614_99943162?ivk_sa=1024320u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能],搜狐,2017-07-28</ref>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调;
(四)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养老金业务中存在的 [[ 问题 ]] ,促进成员单位的业务合作;
(五)收集、公布相关统计 [[ 数据 ]] ,建立养老金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研究与养老金相关的法律、 [[ 会计 ]] 、税务、监管等政策,并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七)举办养老金业务培训、 [[ 论坛 ]] 、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机构广泛合作;
(八)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养老金委员会”)的 [[ 工作 ]] 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养老金委员会是 [[ 中国银行业协会 ]] (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养老金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完善养老金业务自律 [[ 管理 ]] 体系,促进银行业养老金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养老金委员会工作的基本 [[ 原则 ]] 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养老金委员会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研究养老金行业相关的 [[ 政策 ]] 与法规,牵头或协助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和工作指引,推动实施和执行;
(二)宣传推广养老金业务,深化社会各界对养老金业务的 [[ 理解 ]] 与支持;
(三)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及时收集、反映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与其他 [[ 行业 ]] 协会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协调;
(四)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养老金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成员单位的业务合作;
(五)收集、公布相关统计 [[ 数据 ]] ,建立养老金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研究与养老金相关的法律、 [[ 会计 ]] 、税务、监管等政策,并推动相关政策的建立和完善;
(七)举办养老金业务培训、 [[ 论坛 ]] 、研讨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与国内外机构广泛合作;
(八)承办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
第六条 协会会员中有养老金业务 [[ 管理 ]] 职能并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均可以申请加入养老金委员会。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员单位经向养老金委员会 [[ 办公室 ]] 提出申请,承诺遵守本工作规则,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养老金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 [[ 会议 ]] 议案的建议权;
(三)对养老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 平等 ]] 参与委员会各项活动;
(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养老金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 [[ 规章 ]] 制度,执行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养老金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养老金委员会 [[ 工作 ]] ,积极参加养老金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养老金委员会报送本单位养老金业务 [[ 数据 ]]
(五)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成员 [[ 代表 ]] ,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 [[ 原因 ]] 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养老金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养老金委员会的各项基本 [[ 规章 ]] 制度;
(二)选举养老金委员会主任单位;
(三)选举养老金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
(四)审查和批准养老金委员会年度 [[ 工作 ]] 报告;
(五)审核、批准新成员入会;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养老金委员会全体 [[ 会议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 办公室 ]] 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 [[ 特殊 ]] 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 [[ 原则 ]]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 [[ 会议 ]] ,并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四)初审新成员,并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五)选聘养老金委员会 [[ 办公室 ]] 主任、副主任;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养老金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 [[ 职务 ]] 时,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指定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 [[ 原则 ]]
===第六章 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养老金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 [[ 日常 ]] 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养老金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并商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 组织 ]] 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养老金委员会日常 [[ 管理 ]] 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养老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商协会 [[ 秘书 ]] 处在常委单位中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人选由副主任单位推荐。养老金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养老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 [[ 理事会 ]] 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养老金委员会工作。
养老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养老金委员会各项重要 [[ 工作 ]]
(三)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 [[ 报告 ]] 工作;
(四)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养老金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养老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 [[ 解释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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