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6,862
次編輯
變更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
,無編輯摘要
|}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C-MRS)是由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领导,经民政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一级学会,是促进中国新材料发展的跨学科<ref>[https://www.sohu.com/a/582842950_120568769?spm=smpc.channel_248.feed-slideload-author-data-1.1.1662705662815pcueks4_324 如何跨学科?国内首次推出跨学科研究课程建设标准] ,搜狐,2022-09-06 </ref>、跨领域、跨行业的 [[ 学术 ]] 性群众团体。
==机构简介==
1986年10月,中国科协以“中国材料研讨会”的名义,在重庆举办“第一次全国性跨学科材料学术讨论会”,27个全国一级学会的材料分会参加。1990年4月,严东生、师昌绪、林兰英等46位老一辈材料 [[ 科学家 ]] 联名向国家科委、中国科协、民政部和国家自然基金委提议由27个一级学会的材料分会联合成立“中国材料研究学会”。1991年5月16日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在 [[ 北京 ]] 正式成立。
学会汇聚了全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 [[ 事业单位 ]] 及管理部门的全学科、全领域、全行业从事材料科学研究和产业化的知名 [[ 专家 ]] 、学者和新材料产业界人士,正式会员6万余人,分支机构、委员会及地方分会58个,新材料发展战略研究院1个,团体会员272个,中英文期刊10个,吸纳了与材料相关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海外院士218位。
==学术交流==
在学术交流方面,学会每年举办品牌会议“世界材料大会”、“中国材料大会”(超万人)、“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大会”、“中国新材料技术应用大会”、“中国新材料投资大会”、“材料强国论坛(闭门会议)”以及二级分会学术会议达到近百场。在智库方面,学会专设“新材料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院承担着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及部分地方 [[ 政府 ]] 的新材料战略研究任务,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研究 [[ 成果 ]] ,每年面向社会公开出版战略系列品牌报告《中国新材料研究前沿报告》、《中国新材料产业发展报告》、《中国新材料技术应用报告》、《走近前沿新材料(科普)》。在科普方面,学会积极推进中国新材料科普 [[ 信息化 ]] 大平台建设,定期推出适合不同受众的科普丛书及网络讲座。
在国际交流方面,学会是国际材料研究学会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of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 IUMRS)的发起单位和主要成员之一,并代表中国材料界作为该会的成员,学会三位老 [[ 领导 ]] 李恒德院士、周廉院士和韩雅芳教授曾任国际材联 [[ 主席 ]] ,学会在国际材料届具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多年来,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团结广大新材料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地方、 [[ 新材料 ]] 战略研究工作,积极举办高端国内外新材料学术、 [[ 产业 ]] 、应用大会,积极实施“科创中国”服务计划,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实施科技奖励、人才推荐、科学普及和学术出版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材料研究学会已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和凝聚力的全国一级学会。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章程(草案)(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名称为“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M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从事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 [[ 社会组织 ]] 。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我国广大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我国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和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国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团结国际材料科学工作者,共同为 [[ 发展 ]] 材料科学事业和提高我国材料界的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news.sohu.com/a/530308099_121106875 一文读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f>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开展国内和国际材料科学与 [[ 工程 ]] 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为国家在发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供 [[ 科学 ]] 论证和咨询,为从事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 [[ 出版 ]] 、发行材料科学领域和材料科学技术研究前沿的出版物、技术资料、会议论文集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开展有关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科学普及、 [[ 继续教育 ]] 和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审、技术评价、 [[ 成果 ]] 评价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有关材料科学与 [[ 工程 ]] 方面的展览活动;
(七)进行有关材料科学技术的 [[ 开发 ]] 及成果转让;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中国材料研究学会科学技术奖相关评比表彰活动;
(九)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 [[ 服务 ]] 的事业和活动。
(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 [[ 学生 ]] 会员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 [[ 章程 ]]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学生会员:
凡在校学习与材料有关专业的高年级 [[ 大学生 ]] 和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五)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材料科技人员;
2. 具有助理 [[ 研究员 ]] 、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材料科技人员;
3. 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材料科技人员;
4.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 [[ 生产 ]] 、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六)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正、副高级技术职称, [[ 学术 ]] 上有较高造诣,在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着者;
2. 对我国材料科学与技术有重要贡献者;
3. 对本会的发展和 [[ 组织 ]] 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4.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 [[ 教学 ]] 等实践中有较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七)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 [[ 成绩 ]] ,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申请或本会员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 [[ 出版 ]] 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外籍会员人数最高不超过总会员人数的20%。
(八)单位会员:
1. 从事材料方面的研究、 [[ 教育 ]] 、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 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2. 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 对本会 [[ 工作 ]] 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 [[ 出版物 ]] 和有关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和举办本会的学术活动;推荐分会负责人和大会报告人;
3. 申报本学会设立的科技 [[ 奖励 ]] 项目;
4. 申报由本会推荐的国家先进 [[ 集体 ]] 和个人候选者;
5. 获得本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密切与本会 [[ 联系 ]] ,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对学会工作的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 按期交纳会费。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本会 [[ 组织 ]] 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设立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本单位个人会员,收缴会费,分发 [[ 期刊 ]] 杂志,定期向本会提供所在单位的科技信息;
4.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