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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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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 [[ 人道主义 ]] 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 [[ 人民政府 ]] 的支持、资助和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 [[ 红十字会 ]] 工作人员、会员、 [[ 志愿者 ]] 、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 [[ 应急预案 ]]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 [[ 社区 ]] 、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依据 [[ 日内瓦公约 ]] 及其附加议定书, [[ 红十字会 ]] 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 [[ 红十字会 ]] 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 》;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三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 [[ 会长 ]] 、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国家领导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初级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第七章 特区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 特别行政区 ]] 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四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一)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 [[ 不动产 ]] 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 [[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 》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RedCrossofthe**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Cross(BranchoftheRedCrossSocietyofChina)]。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 [[ 国务院 ]] 备案。
==参考來源==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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