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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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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营养学会'''是由 [[ 福建省 ]] 从事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 [[ 教学 ]] 、医疗、预防、保健等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283598787_99916599 【民生咨询解答】什么是社会团体?],搜狐,2018-12-20</ref>。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 福建省民政厅 ]]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 [[ 法律 ]] 、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 [[ 社会道德 ]] 风尚,繁荣和发展我省营养科学技术事业,促进营养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提高我省人民健康水平,为振兴我省经济作贡献。
==学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福建省营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译名Fujian Nutri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FN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福建省营养学会是由福建省从事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与相关的企 [[ 事业单位 ]] 、科研、教学、医疗、预防、保健等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组织和团结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繁荣和发展我省营养科学技术事业,促进营养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提高我省人民 [[ 健康 ]] 水平,为振兴我省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 [[ 指导 ]]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 [[ 福建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 [[ 学术 ]] 交流活动,提高会员及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与业务水平;
(二)组织会员与广大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营养科普创作与宣传,提高全省人民的 [[ 营养 ]] 科学知识水平;
(三)关心和促进营养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对会员和营养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
(四)推广营养 [[ 科学技术 ]] 成果,提供营养科学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要求之一:
1、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主管营养师、 [[ 工程师]]<ref>[http://news.sohu.com/a/520611110_121123898 工程师职称等级划分] ,搜狐,2022-02-04</ref>等以上相应技术职称的营养及有关技术人员;
2、取得 [[ 硕士 ]] 及以上学位的营养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
平和工作经验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并已有医师、 [[ 技师 ]] 、营养师等相应技术职称者;
5、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本学科的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两人 [[ 介绍 ]] 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 自由 ]]
(六)本会的团体会员有权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有权优先获得学会有关刊物和资料,有权向学会咨
询以获得技术 [[ 指导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 [[ 章程 ]] 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一)制订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 [[ 理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 [[ 出席 ]]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 [[ 代表 ]] 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 报告 ]] 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 [[ 秘书 ]] 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 会议 ]]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 特殊 ]]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 [[ 政策 ]]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 机关 ]] 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 [[ 代表 ]] 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 [[ 日常 ]] 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 计划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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