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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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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1987年6月10日,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人口基金会)成立于中南海西花厅,是经民政部注册,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募资格的全国性慈善组织。 [[ 邓颖超 ]] 、王首道、谷牧、 [[ 何鲁丽 ]] 、蒋正华、顾秀莲、王忠禹同志先后担任荣誉会长、会长。2016年,被民政部认定为全国首批16家慈善组织之一。2017年2月换届成立第六届理事会<ref>[https://www.docin.com/p-2655561197.html 理事会及各岗位职责],豆丁网,2021-05-06</ref>,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同志受邀担任会长,第十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幸福工程全国组委会主任顾秀莲同志留任荣誉会长,原中国红十字总会副会长郝林娜同志担任理事长(法人代表);原国家卫健委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武家华同志担任驻会副理事长。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 英文 ]] 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 基金会 ]]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增进人口福利,促进家庭 [[ 幸福 ]]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s://www.sohu.com/a/488138195_12110699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一看就懂!],搜狐,2021-09-06 1</ref>,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来源于 [[ 社会 ]] 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 [[ 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等项目或活动;
(二)资助卫生 [[ 健康 ]] 、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等增进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 [[ 奖励 ]] 为我国人口工作、卫生健康等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 [[ 法律法规 ]] 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 [[ 计划生育 ]] 事业,在所在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从事研究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能力参与和推动卫生健康、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等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三)拥护本基金会宗旨,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四)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 [[ 公益 ]] 事业,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 [[ 领导 ]] 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 结果 ]]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基金会运作 [[ 制度 ]] 和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 [[ 公益 ]] 项目运作等提出质疑、批评、建议,有权调阅档案文件或约谈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本基金会内部治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一)遵守《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利益及声誉;
(二)服从理事会决议、承办委托事务,为本基金会拓展 [[ 资源 ]] 、动员力量、提供支持;
(三)审阅理事会会议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四)不泄露本基金会 [[ 秘密 ]] ,未经授权,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 [[ 计划 ]] ,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 [[ 制度 ]]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 [[ 报告 ]]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 [[ 理事 ]] 、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 秘书 ]] 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 [[ 法律 ]]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 [[ 机关 ]]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 [[ 会计 ]] 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 [[ 法律法规 ]] 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 [[ 利益 ]] 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 [[ 年龄 ]] 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 [[ 政治 ]] 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 [[ 澳门 ]] 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 [[ 特殊 ]] 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 [[ 行为 ]]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 检查 ]]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 [[ 计划 ]] 并监督执行;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 [[ 管理 ]] 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部门专职 [[ 工作 ]] 人员聘用;
(八)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 [[ 战略 ]] 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检查;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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