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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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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于1996年6月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批准成立,是面向国内外公众募捐,具有独立 [[ 法人 ]] 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公益活动<ref>[https://www.sohu.com/a/458226386_100170596 公益活动包括哪些内容?],搜狐,2021-03-31</ref>,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业务范围==
一、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政府 [[ 肝炎 ]] 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促进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 [[ 科学 ]] 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开展肝炎患者互助互教交流活动;
(五)承接政府向 [[ 社会组织 ]] 购买服务的项目工作;
(六)推动国内、外友好往来,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经 [[ 政府 ]] 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肝炎防治<ref>[https://www.sohu.com/a/600272137_121252881 肝炎防治要点,呵护您的“小心肝”] ,搜狐,2022-10-30 </ref>工作领域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接受自然人、 [[ 法人 ]] 或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向社会各界及公众的募捐;
(九)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我们的宗旨:===
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开展 [[ 公益 ]] 活动,推动中国肝炎防治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
===我们的使命:===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 [[ 范围 ]] 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 社会道德 ]] ,团结国内外力量,通过积极募集资金与物资,配合政府肝炎预防控制规划的实施,推动肝炎防治事业,重点支持和促进偏远、贫困地区的肝炎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素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 [[ 人民币 ]] 捌百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个人捐赠及基金投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卫生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 [[ 宣武区 ]] 南纬路2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肝炎防治 [[ 事业 ]] ,重点支持偏远、贫困地区开展肝炎防治工作;
(二)开展肝炎防治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动员;
(三)支持肝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开展专业培训和技术咨询;
(四)组织国内、国际 [[ 学术 ]] 交流活动,促进与中、外有关团体和个人间的友好往来、合作;
(五)介绍和推广有关的先进肝炎防治药物、诊疗技术、器械设备等;
(六)奖励肝炎防治工作 [[ 成绩 ]] 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一)赞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的宗旨和章程;
(二)热心公益 [[ 事业 ]] ,关心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并自愿为肝炎防治事业作贡献;
(三)有能力推动肝炎防治相关事业的发展。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 [[ 理事会 ]]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 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 结果 ]] 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 [[ 基金会 ]] 活动;
(三)维护基金会宗旨,并为推动基金会事业发展尽力;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参加理事会 [[ 会议 ]] ,听取和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拟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 [[ 计划 ]] ,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 [[ 报告 ]]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 [[ 理事 ]] 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 章程 ]] 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 [[ 记录 ]] 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 [[ 机关 ]] 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 [[ 资料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 [[ 法律法规 ]] 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 [[ 产生 ]]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 [[ 政治 ]] 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 组织 ]] 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 [[ 领导 ]] 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 [[ 管理 ]] 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 [[ 工作 ]] 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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