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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遵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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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遵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 ]] 遵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共遵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中共遵义市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实行书记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ref>[https://www.sohu.com/a/455269922_267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ref>选举产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现任遵义市纪委书记:倪毅
==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 [[ 中央纪委 ]] 、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市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市委机构、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县(市、区)党委、纪委等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 [[ 领导 ]] 干部履行职责、行驶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负责全市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省监委和市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市委管理的行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 [[ 道德 ]] 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职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 [[ 建设 ]] 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制定市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6、负责对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 [[ 组织 ]] 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8、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 [[ 规划 ]] 、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市管企业和市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9、完成省纪委省监委、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 [[ 党中央 ]] 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 产生 ]]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ref>[https://www.sohu.com/a/483641777_121132542 公职人员三境界],搜狐,2021-08-16 </ref>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 [[ 领导 ]] ,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现任领导==
纪委常委
刘德福(市监委委员、市委巡察办主任)、蔡晓平(市监委委员)、王琇(市监委委员、 [[ 秘书 ]] 长)、徐勇(市监委委员 )。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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