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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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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监察委员会'''是由 [[ 莆田市 ]]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0日,莆田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并召开市纪委监委机关全体 [[ 干部 ]] 会议。时任莆田市委书记、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林宝金出席并讲话。时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飞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祖杰、沈萌芽,时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南生 [[ 出席 ]]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吴立新主持会议,并通报了市监察委员会组建和市监察委员会班子组成情况。
现任中共莆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莆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练欣
==职务任免==
2021年8月26日,莆田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 [[ 会议 ]] ,任命:练欣为莆田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因工作变动,会议决定接受吴立新辞去莆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根据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决定练欣代理莆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 职务 ]]
==机构职责==
2、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
3、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 [[ 机关 ]] 各部门、各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区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5、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6、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起草、修订纪检监察法规 [[ 制度 ]] 和政策规定;
7、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ref>[https://www.sohu.com/a/473206923_100301970?_trans_=000019_wzwza 如何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搜狐,2021-06-21</ref>和决议、国家 [[ 法律法规 ]] 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
8、承担市政府纠风办职能,监督检查承担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9、加强纪检监察 [[ 机关 ]] 、派驻(出)机构队伍建设;
10、承办市委、市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中央纪委、监察部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任务==
2019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新担当、展现新作为、建功新时代,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忠实履行党章和 [[ 宪法 ]] 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省委“八个坚定不移”要求,深化实践“五抓五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自觉担负起“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
(二)坚决破除形式主义<ref>[https://www.sohu.com/a/479122523_100143231 浅谈形式主义] ,搜狐,2021-07-23</ref>、官僚主义,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创新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推进反腐败 [[ 工作 ]] 法治化规范化。
(四)坚持把监督挺在前面,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六)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
(七)深化细化实化专项治理,坚决整治 [[ 群众 ]] 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
(八)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纪检监察队伍。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 [[ 北京市 ]] 、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二、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试点工作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监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 [[ 群众 ]] 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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