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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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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并向 [[ 宜春市 ]]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 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 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机构简介==
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宜春市 [[ 人民政府 ]] 主管的监察机关,成立于2018年1月10日。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
2018年1月10日上午,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取得重要阶段性 [[ 成果 ]] 。市委书记颜赣辉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玮揭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黄德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熊金文出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易斌主持揭牌仪式。
现任中共宜春市委常委、宜春市纪委书记、宜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黄冬生
==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 [[ 法律法规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 [[ 调查 ]] 、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 [[ 行政区域 ]] 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成立意义==
2018年1月10日,宜春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迈出坚实步伐,取得重要阶段性 [[ 成果 ]] 。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征程。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22年6月,宜春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拟被推荐为全国纪检监察 [[ 系统 ]] 先进集体。 ==相关资讯== ===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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