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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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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是由 [[ 三门峡市 ]]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国家监察机关。
2018年1月15日,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标志着市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实现了对全市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门峡市纪检监察 [[ 工作 ]] 站在了全新的起点上。三门峡市委书记刘南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勋共同为市监察委员会揭牌。市委副书记、市长安伟主持揭牌活动。
现任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古松
==组织形式==
在各省、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ref>[https://www.sohu.com/a/455269922_267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搜狐,2021-03-12</ref>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 [[ 代表 ]] 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ref>[https://www.sohu.com/a/588451269_100000444 一图读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搜狐,2022-09-27</ref>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 国有企业 ]] 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 [[ 职能 ]] 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 [[ 法律法规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 [[ 建设 ]] 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 [[ 调查 ]] 、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 [[ 行政区域 ]] 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相关决定==
为了明确三门峡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 [[ 宪法 ]] 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有任命议题时,市监察委员会要与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及时沟通。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常委会会议议题,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主任 [[ 会议 ]] 提出任命议案,市委组织部门介绍被任命人员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宣读提请任命议案,市委组织部门领导对拟任命人员作情况介绍。
二、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案,采取按表决器的方式,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在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 [[ 宪法 ]] 宣誓。
本决定自 [[ 公布 ]] 之日起施行。
==现任领导==
74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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