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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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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监察委员会'''是由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 [[ 行政区域 ]] 内的监察工作 [1]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现任中共张掖市委常委、 [[ 张掖市 ]] 纪委书记、张掖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崔锦云
==主要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 [[ 法律法规 ]]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 [[ 职务 ]] 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 [[ 调查 ]] 、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 [[ 机关 ]] 、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 [[ 组织 ]] 、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举报渠道
来信,就是通过信件将 [[ 信访 ]] 举报材料邮寄到纪检监察机关。
来访,就是到纪检监察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问题。
电话,就是拨打纪检监察 [[ 系统 ]] 的12388统一举报电话反映问题。
网络,就是登录纪检监察机关的举报网站进行举报。
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 [[ 网络 ]] 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基本原则
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 [[ 实事求是 ]] 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二)基本要求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 [[ 材料 ]] ,并予以处理。
初步核实: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
===监察检查===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 [[ 法律法规 ]] 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纪检申诉===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 党员 ]] 、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 [[ 结论 ]] 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 [[ 行政机关 ]] 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 [[ 国务院 ]] 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 国有企业 ]] 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 医疗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 ]] 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 [[ 设计 ]]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74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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