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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特罗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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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奥斯特罗姆 (英文名:Elinor "Lin" Ostrom,本名Elinor Claire Awan,中文名欧玲),1933年8月7日-2012年6月12日)是一位美国政治经济学家。 因她对经济治理尤其是公共经济治理方面的分析而与[[奥利弗·威廉姆森]]共同被授予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她也是第一位获得此项荣誉的女性。她的研究主要围绕新制度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的复苏。
奥斯特罗姆曾任美国印第安那大学布鲁明顿分校政治学系阿瑟·本特利讲座教授。她也是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制度多样性研究中心的创办主任。她还是美国科学院院士和美国政治学会前主席。
奥斯特罗姆1965年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政治学博士学位。
中文名 奥斯特罗姆 外文名 Elinor "Lin" Ostrom 中文名 欧玲 生 日 1933年8月7日 性 别 女
=='''基本信息'''=={| class="wikitable"|-|中文名称   || 欧玲 || 去世 || 2012年6月12日|-|外文名称       ||       Elinor "Lin" Ostrom   ||  职业   || 政治经济学家、教授|-|生日     || 1933年8月7日   ||主要成就   ||  获得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性别 || 女 || |||}=='''人物生平'''==埃莉诺·奥斯特罗姆1933年出生于美国,2012年6月12日,因胰腺癌去世,享年78岁。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中心主任之一、政治学教授。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政治经济学家、行政学家和政策分析学家,美国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颁2009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 " 她对经济治理的分析,尤其是对普通人经济治理活动的研究 "
奥斯特罗姆教授,1965年获得美国加州大学洛杉机分校政治学博士学位。1966年开始在印第安纳大学做助教,1974年评为教授,1980-1984年任系主任。从1973年开始,她同时担任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研讨会的合作主任 ;1984 ;1984 年起又兼任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教授。同时还是美国亚里桑那州立大学制度多样性研究中心的创建者。
奥斯特罗姆教授,1991年当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2001年又当选为美国国家科学院的院士。她是美国政治学协会的前任主席,也曾担任过公共选择学会、中西部政治学协会和公有产权研究协会的主席。她还是美国哲学学会和政治学和生命科学协会的成员。她曾经服务于许多顾问委员,包括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警察长官国际协会、法律实施协助管理局、美国行政科学院、刑事司法准则与目标国家顾问委员会、国家州长协会和校际政治与社会研究方法联合会。
她曾任或现任众多杂志的编委,包括《美国政治学评论》、《美国政治学杂志》、《理论政治学杂志》、《制度经济学杂志》、《社会科学季刊》等。
 
=='''主要成就'''==
1991年她入选为美国人文与科学学院院士,1996年获得美国政策研究组织颁发的杰出妇女奖,尤其难得的是,她作为政治学家、行政学家和政策分析学家,于1997年获得了具有世界声誉的弗兰克·E·塞德曼(Frank E. Seidman)政治经济学大奖,曾在2005年被美国政治学协会授予詹姆士·麦迪逊奖金,2005年还获美国生态学会颁发的可持续科学奖金,2006年得到美国密歇根大学的对人类有杰出贡献的荣誉博士。2009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
 
=='''个人研究'''==
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政治学、政治经济学、行政学、公共政策、发展研究等诸多领域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其首创的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已经被公认为美国公共选择的三大学派之一。
 
她的研究特色是在富有系统性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广泛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运用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理论和方法,分析公共事务,尤其是警察服务、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问题,她对于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的理论和方法的发展,对于公共政策研究和新政治经济的研究,作出了举世瞩目的杰出贡献。
 
(1)奥斯特鲁姆的学术地位。如果要溯源从组织管理角度研究环境与发展的思想精英的话,那么从破坏性的角度提出问题的当然是哈丁。他质疑了市场机制和企业组织在公共事务(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问题上的失灵,对亚当斯密的私人利益最大化可以导致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命题提出了挑战,但是他仍然期望从政府机制和国家组织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因此,真正对公共事务从建设性角度提出新的集体行动和自主组织的创新方案的人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正是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冲破了公共事务只能由政府管理的唯一性教条,冲破了政府既是公共事务的安排者又是提供者的传统教条,提出了公共事务管理可以有多种组织和多种机制(多中心主义)的新看法。这就是所谓公共管理的印第安纳学派或制度分析学派。
 
(2)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思路。奥斯特罗姆的思想是在1990年的《治理公共事务 (Governing the commons: 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中系统地表述的。基本思路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她指出传统的分析公共事务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即哈丁的公地悲剧(1968)、Dawes 等人的囚徒困境(1973,1975)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1965),但是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市场的就是政府的,而且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悲观的;然后,她指出当前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或者以政府途径(利维坦)为唯一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的途径是有问题的,她怀疑仅仅在这样两种途径中寻找解决方法的思路的合理性;最后,她从理论与案例的结合上提出了通过自治组织管理公共物品的新途径,但同时她也不认为这是唯一的途径,因为不同的事物都可以有一种以上的管理机制,关键是取决于管理的效果、效益和公平。
 
(3)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对象。在哈丁那里,公共物品的概念在外延上是除了私人物品之外的所有公共物品,即包括纯粹的公益物品、收费物品以及公共池塘物品。奥斯特罗姆的书名也是在宽泛的公共事务意义上进行研究的。但是她的案例研究却集中在公共池塘物品(Common pool resource)上,这类物品具有竞争性但是非排他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奥斯特罗姆提出的集体行动机制仅仅是适用于公共池塘物品呢还是像巴恩斯提出的那样适用于所有的公共事务。如果是前者,那么政府的责任就是专门管理纯粹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如果是后者,那么政府的责任是起平衡私人组织和公益组织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这方面显然还缺少深刻的理论研究和翔实的实证研究。
 
=='''人物评价'''==
1997年9月27日,在塞德曼政治经济学奖颁发大会上 ,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发明者、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塞德曼政治经济学奖遴选委员会委员肯尼思·J·阿罗发表演讲。他的讲话,系统地阐述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杰出贡献:
 
"实际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就是公共经济学研究的开山者之一。该领域的研究追述到17世纪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所描绘的国家。霍布斯认为,没有社会的人,注定要陷入贫困和冲突。因此,男男女女都把其自己交给全能的国家,以避免恐怖的自然状态。当然,后来的思想家大大修改了对自然状态的刻板的恐惧和对全能主权者的需要。在霍布斯时代的100年之后,人们日益认识到,尤其亚当·斯密的思想最著名且最有说服力。另一方面,国家也不需要拥有无限的权力。可以把创造霍布斯所设想的国家的社会契约解释成公民控制国家,也就是如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19世纪的作家所所设想的民主控制的基础。公民要求有一个对抗国家权力的庇护所。
 
福利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一些福利经济学家试图把经济理论应用于公共政策的塑造,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霍布斯的思想。市场有效地解决大量的资源配置问题,但它不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若干年里,一些学者运用"囚犯难题"、"公地悲剧"等富有色彩的模型确定了市场失败。这些模型揭示了所有人的利益,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不符合任一个人的利益。就拿奥斯特罗姆教授研究的两个领域,即警察和公共财产资源的使用来说,即使在最为特殊的假设条件下,市场也不最优地解决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单个行为者得不到的因而也不会为此而花费足够资源的收益。
 
公共财产资源是相当多的个人能够免费利用的资源。它们是稀缺的,市场也没有对其使用进行收费。典型的例子是捕鱼。鱼是稀缺的,一个渔夫捕到的鱼不能为其他人所捕获。但是,海洋不是私人财产;任何拥有渔具的人都可以从中捕鱼。这就会发生过度捕捞的问题,结果就是鱼供给量的减少。地下水灌溉庄稼,也是类似的。地下水是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任何农夫都可以不付费就抽取他人土地下的水资源。
 
生物学家加勒特·哈丁用"公地悲剧"比喻无效使用公共财产(实际上,他的具体目标是人口增长,而我认为,就此目的来说这一比喻是极端误导的。所以,我并不接受这一比喻对这一概念的关键用法)。具体地说,他针对的是中世纪在公共土地上放牧的习俗。他没有问为什么公共土地延续了许多世纪。根据他的看法,这显然是一种灾难,并且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在地主控制公共土地(这是较具有现代味道的财产概念)为自己所用时公共土地才消失的原因。
 
在这些公共事物方面,市场并没有发挥作用;霍布斯的可怕的主权者也没有干预以使其处于正常。即使是福利经济学家所讨论的最低限度的补救,如征税或者可转让的许可证,也不存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及她的合作者综合运用好的理论,进行仔细观察,得到了新的洞见。为了遏制显然的无效率,人们会发展制度和规则,虽然并不总是如此,但经常如此。或许可以把这些看作是小规模的社会契约,但这的确不是把权力交给全能的主权者。相反,他们是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转让有限的权力。控制渔业和水资源的运用,都是例子,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公共财产资源的例子。
 
奥斯特罗姆的创新之处是把整个体制看成是互动的公共机构构成的体制,而不是由一个人控制的单一的体制。把公共当局看作是一个多元的体制,而不是单一的。当然,各种各样的地方政府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是人们易于认为它们是较大的国家的创造物。在奥斯特罗姆的体制中并不这样认为。它们是自发创造的秩序,实际上,它们必须与其他公共控制机构在同一层次或者不同层次上综合在一起。
 
这使得奥斯特罗姆教授得出了更为广泛的公共当局之间相互调适的观点。就如市场中的企业那样,公共当局也是竞争者和合作者。诸如规模经济那样的经济上的考虑,与责任的配置高度相关。在两个多世纪里,美国的联邦体制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实际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责任的配置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并且由于条件变化,也由于理想的变化而在发生变化。地方政府的结构更具有可变性,即使在法律形式上也是如此,正是在这一领域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及其合作者已经完成了如此具有创造性的工作。"
 
最后,肯尼思·阿罗教授指出,"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贡献在于综合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同时又超越了政治学和经济学。针对市场失败的政治解决方案远远多于简单的新霍布斯福利经济学的观念。"
 
=='''个人著作'''==
 
《社群组织与警察服务的提供》 《诚实服务的提供:变革的结果》
《美国大城市地区的警察服务》 《大城市地区警察之道》
《警察绩效的基本问题》 《政治研究的方法》
《美国的地方政府》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
《自主治理灌溉系统的行业制度》 《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
《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 《地方公共事物与全球相互依赖:两个领域的差异与合作》等十余本著作。
重要的学术论文100余篇。其重要著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已被译成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希腊文、中文等多种文字。此书中译本由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年出版,是制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研究领域里的重要著作。
 
=='''个人学术理论'''==
奥斯特罗姆在《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等著作中通过实证方法的研究和隐含的博弈结构的分析,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一)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四个内部变量
 
产生传统的集体选择困境的模型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而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 "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奥斯特罗姆教授在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将复杂不确定环境下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确定为四个,即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
 
人们选择的策略会共同在外部世界产生结果,并影响未来对行动收益和成本的预期。个人所具有的内在规范的类型受处于特定环境中其他人的共有规范的影响。如果这一规范成为与他人共享的规范,那么采取被其他人认为是错误的行动所要受到的社会非议便会对他形成制约。贴现率受到个人所处的自然和经济保障程度的影响,"那些对过了当年是否还有足够的食物抱有怀疑的占用者,在对生存可能性的增长进行权衡时,会给予未来收益很高的贴现率。同样,如果无论当地占用者采取什么行动、公共池塘资源都会被其他人的行动所毁坏,那么即使那些多年来一直对自己获取公共池塘资源的量加以限制的人,也会开始给予未来收益很高的贴现率"(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
 
(二)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
 
对于制度供给问题,奥斯特罗姆认为要评价一套制度的总收益,需要确定9个环境变量:占用者人数;公共资源规模;资源单位在时空上的冲突性;公共资源的现有条件;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冲突的数量和类型;这些变量资料的可获得性;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奥斯特罗姆认为,要了解一套规则制度所可能产生的收益,是非常复杂的,取决于当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的信息的类型以及替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规则。
 
对于自主治理中面临的可信承诺问题,奥斯特罗姆认为,复杂的和不确定的环境下的个人通常会采取权变策略,即根据全部现实条件灵活变化的行动方案。"我会遵守承诺,只要大多数人也都这么做"是权变策略的基本写照。在一个自治组织的初始阶段,在大多数人同意遵循所提出的规则的情况下,一个人对他 (她)的未来预期收益流量作了计算后,可能会同意遵守这套规则。但是在以后,当违反这条或那条规则所得到的利益高于遵守规则所得到的利益时,他也有可能违反规则,除非这种行为被人觉察并受到制裁。因此,遵守规则的权变承诺只有存在监督的情况下才是可信的,作为一个自治组织的群体,必须有适当的监督和制裁, 他们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激励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
 
相互监督问题。奥斯特罗姆认为基于对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的研究表明,许多自治组织自主设计的治理规则本身既增强了组织成员进行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又使监督成本变得很低。"监督一组规则实施情况的成本和收益,并不独立于所采用的这组特定的规则本身"(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监督成了人们实施规则,进行自主治理的副产品,因为不必付出太多其他额外成本。所有这些,都使自主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得到加强,而相互监督的加强又增加了人们采取权变承诺的可能,提高了人们对规则承诺的可信度,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加强。
 
(三)自主治理的具体原则
[[Category:科學 通过分析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情况等等,奥斯特罗姆总结和界定了其中8项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2)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 術醫學 术或(和)资源单位数量的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或(和)资金的供应规则保持一致。(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 物]][[Category:科學家]]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责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8)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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