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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 [[ 北京市 ]] 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 [[ 机关 ]] 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 [[ 会议 ]] 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要职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 [[ 宪法 ]]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 [[ 经济 ]] 、 [[ 教育 ]] 、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 [[ 命令 ]] ;受理人民群众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 [[ 法院 ]] 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领导分工==
==机构设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厅、法制 [[ 办公室 ]] 、监察和司法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农村办公室、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综合办公室(社会建设法规办公室)、研究室、代表联络室、人事室、机关党委(工会)、信访办公室、预算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 [[ 会议 ]]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1983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 会议 ]] 通过。
====基本内容====
一、为加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 工作 ]] ,根据实际需要,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城建委员会、农村委员会和需要设立的其他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1)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2)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 [[ 法规 ]] ,对有关方面准备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政法委员会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进行 [[ 研究 ]] ;
(3)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检查国家法律、 [[ 法令 ]] 、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对于专门问题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4)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提出的人民 [[ 群众 ]] 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