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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ref>[https://www.sohu.com/a/613543995_121106902 关于宪法的这些知识,你知道吗?],搜狐,2022-12-04 </ref>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九)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f>[https://www.sohu.com/a/452387706_100229365 【党务知识】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搜狐,2021-02-23</ref> 备案;
(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