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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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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 福建省扶贫基金会(前称</big>'''|-|<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70930/fe15f301e42e412a9c606f6b83988de7.jpeg width=" 福建省科教扶贫基金会300")和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center><small>[https://image.so.com/view?src=tab_baike&q=%E7%A6%8F%E5%BB%BA%E7%9C%81%E6%89%B6%E8%B4%AB%E5%9F%BA%E9%87%91%E4%BC%9A&correct=%E7%A6%8F%E5%BB%BA%E7%9C%81%E6%89%B6%E8%B4%AB%E5%9F%BA%E9%87%91%E4%BC%9A&ancestor=list&cmsid=084cbc16959043c941e0d22a3bd59d93&cmras=0&cn=0&gn=0&kn=0&crn=0&bxn=0&fsn=60&cuben=0&pornn=0&manun=0&adstar=0&clw=258#id=a812fb62821093e34d721067328e0328&currsn=0&ps=53&pc=53 来自 呢图网 的图片]</small>|-| style=" 扶贫两会background: #FF2400")同时成立于1993年5月1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align= center| '''<big></big>'''
中文名称;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主管部门 ; 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类型;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福建省扶贫基金会'''(前称"福建省科教扶贫[[基金会]]")和省扶贫开发协会(以下简称"扶贫两会")同时成立于1993年5月1日,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属于[[地方]]性公募基金会。<ref>[http://www.foundationcenter.org.cn/Content/Index?bh=506 福建省扶贫基金会] ,基金会中心网,2020年6月13日 </ref>
主管部门:
主办单位:
福建省扶贫 [[ 基金会]]
福建省扶贫开发协会
福建屏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福建福添来投资有限 [[ 公司]]
福州福安商会
龙岩市博爱医院
(一)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广开渠道,接受海内外关心支持我省扶贫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实物及技术援助;
(二)开展扶贫济困,扶持我省贫困地区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等公共设施建设;
(三)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脱贫致富素质和能力的 [[ 提高]];
(四)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于扶贫事业的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境内外友人提供服务;
(五)增强与国内外民间扶贫组织的友好合作。
(六)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 [[ 原则 ]] 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 [[ 民政厅 ]] ,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委农办。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福州市湖滨路13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8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 [[ 理事会 ]]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处理日常性事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顾问。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 [[ 备案 ]] 。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 [[ 主持 ]] 。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或执行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 [[ 资料 ]]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 [[ 责任 ]]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 [[ 行为 ]]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 [[ 活动 ]] 计划;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 [[ 基金会 ]]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 [[ 目的 ]] 。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 支出 ]] ,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 [[ 违反 ]] 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 [[ 检查 ]] 。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同意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一)无偿资助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开发项目;
(二)资助贫困地区的教育、人饮、小水电、道路等拾遗补缺的公共设施 [[ 建设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