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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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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是于2003年10月经 [[ 国务院 ]] 批准,在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会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农业农村部的共同指导。是一个跨行业的野生植物保护公益组织,也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国际植物园联盟(BGCI)、国际野生物种贸易组织(TRAFFIC)、国际园艺学会(ISHS)、国际木文化学会(IWCS)的成员和合作伙伴,致力于开展全国野生植物保护行业管理、理论研究、国际合作、科普宣传。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公园与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凝聚了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各大专院校等科研机构的数千名植物科学家,以及全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者,是中国 [[ 野生植物 ]] 保护事业的重要力量。
==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 ]] 名称为China Wild Plant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CWP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野生植物学术交流、 [[ 理论 ]] 研究、培植繁育、合理利用、国际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科普宣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牢固树立 [[ 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团结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宣传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普及和推广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全民的野生植物保护意识;广泛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科技交流,合理利用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为推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 [[ 中国共产党 ]] 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 自然资源 ]] 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七条 本会会徽为 [[ 银杏 ]] 图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科学研究、 [[ 学术 ]] 交流、宣传教育、展览展示和科学普及活动;
(二)为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业务咨询、技术 [[ 培训 ]] 和与之相关的培育服务;
(三)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和社会需要的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政策调研、 [[ 项目 ]] 论证、项目实施,参与国家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决策咨询等工作;
(四)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进行 [[ 行业 ]] 的监督管理,反映有关野生植物保护的重大问题,提出科学性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 [[ 出版 ]] 、发行野生植物保护的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同国内外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的组织和个人建立联系,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参加野生植物保护的 [[ 社会公益 ]] 活动;
(八)从事其他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 [[ 法律法规 ]] 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 [[ 章程 ]]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科研 [[ 教育 ]] 、培植繁育、合理利用活动;热心、支持和参与野生植物保护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 [[ 理事会 ]] 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 [[ 章程 ]]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应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工作 [[ 资料 ]]
(六)积极撰写 [[ 学术论文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科普活动,支持本会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会籍 [[ 管理 ]] 及日常联系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可以申请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 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开通报。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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