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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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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复员军人'''<br><img src="https:xxxxx//www.gpbctv.com/uploads/20210502/zip_1619938340og8caH.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gpbctv.....com/jrrd/202105/181277.html 圖片來 自OOO自环球信息网]</small>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 [[ 义务兵役制 ]] 以前参加 [[ 中国工农红军 ]] 、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 [[ 解放军 ]] [[ 中国人民志愿军 ]] 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法律规定==
1964年2月24日,劳动部、 [[ 国防部 ]] 、内务部《关于家居城市在职参军的退伍、复员军人仍应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处理安置的通知》。
“最近中央指示:‘农村基层干部中,应当有一部分是复员军人中的优秀分子,这对于做好农村工作和团结教育全体复员军人都有好处。各级党委应当把这作为一个重要政策来执行。’这是完全正确的。”这是彭德怀在全国复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载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义务兵 ]][[ 退出现役 ]] 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 [[ 市辖区 ]] 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复员条件==
1、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2、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参加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以上二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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