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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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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国宪 國憲 法'''》 是[[日本]]現行[[憲法]] , 通稱為《'''戰後憲法'''》、《'''昭和憲法'''》、《'''和平憲法'''》,於1946年11月3日公佈、1947年5月3日起施行。該憲法是[[ 日本 于 政府]]在[[ 第二次世界大 战结束后颁布 戰|二戰]][[日本投降|戰敗投降]]之後的[[同盟國軍事佔領日本|盟軍佔領時期]]所制定 的 宪法。1946年6月 , 以取代原有的《[[大 日本帝 国议会通过了“宪 國憲法]]》,其中[[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在該憲 法 的撰寫中居於主導的角色。由於施行以來從未 修改 草案”,1946年11月正式公布。1947年5月生效。由于这部,因此仍存有昔日在[[ 宪法日語]] 是在美国占领军主持下制定 上使用 的 習慣 , 又称“占领宪法” 例如保留[[歷史假名遣]]、內文的[[日文汉字|漢字]]以[[舊字體]]書寫等 。<ref>[https://www.archives.go.jp/naj_news/09/pickup.html 收编于《世界百科名著大辞典》。日本國憲法],archives</ref>
== 共11章,103条。分为 沿革 ===== 草擬 前 言、天皇、放弃战争、国民的权利和义务、国会、内阁、司 ===日本首部現代憲 法 、财政、地方自治、修订、最高 是《[[大日本帝國憲 法 规、补则。仿效美、英等资产阶级国家议会民主制 ]]》 , 确认了以立法、 頒 行 政、司法三权分 於1889年,在[[明治維新]]時期獲通過,是根據[[普魯士]]模式所建 立 出來 的 原则 一套[[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 在該憲法中, 天皇 作为“日本国 是一位活躍 的 象征”被保留了下来。国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 統治者及擁有相當 的 立法机关。内阁行使行 政 权 治權力 , 对国会负责。法院专门行使司法权。废除了战前 但國家財政預算 的 枢密院、内阁大臣等 批核權力在國會手上。1945年7月26日 , 给予内阁总理 [[同盟國 (第二次世界 大 臣相当 戰)|同盟國]]領袖[[邱吉爾]]、[[杜魯門]]及[[斯 大 的实权,可以任免内阁成员,代 林]]發 表 内阁解散议院 了《[[波茨坦宣言]]》 , 并享有立法提案权 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 。 规 該宣言第10條界 定了 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武装力量 日本投降後,同盟國佔領 的 条款;规定了国民基 主要目標:「[[日 本 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了“地方自治”的原则;规定 政府]]要解除在日 本 宪法为中人民之[[ 国家民主]]的 最高法规 所有障礙 , 其修改需 [[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 由 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赞成 及[[基本人權]]將會被確立。」此外 , 并经国民投票过半数通过。 文件中第12條寫到:「當這些目標已達到及這裡建立了建構於日 本 宪法是一部资产阶级性质 人自由表達的意願而同時傾向和平及負責任 的 宪法 政府時 , 对于促进 佔領的同盟國將撤出 日本 。」同盟國不單是要向這個[[軍國主義]]敵人尋求懲罰和賠款,還有在[[ 政治 、经济等各方面 制度]]上根本 的 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改變 。 同时 政治學者罗伯特·E·沃德(Robert E. Ward)言:「這次佔領或許是世界歷史上最精心的計策 , 它也是垄断资产阶级专 由外來勢力所指導大規模的 政 的重要工具 治改革行動 。」
== = 草擬過程 === 《 世界百科名著 [[波茨坦宣言]]》的內容和[[駐日盟軍總司令]][[道格拉斯·麦克阿瑟|麥克阿瑟]]在日本投降初期所採取的措施都顯示出,麥帥與在[[華府]]的上級都不打算單方面地在日本實施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美國政府]]希望日本自行實施民主改革。但至1946年初,麥克阿瑟就在「編寫新憲法」這個最基本的問題上,與日本官員出現意見分歧。日本首相[[幣原喜重郎]]和他的許多同僚極不願意地採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含有自由思想的文件來取代明治憲法。1945年後期,幣原喜重郎成立了憲法問題調査委員會,並邀請[[美濃部達吉]]等一班學者進行修憲的諮詢。其中是由國務 大 辞典》==臣松本烝治所提出的「憲法修改四原則」,大意如下:# 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大原則不變。# 擴大議會權限,相對限縮天皇大權。# 國務大臣在國政上對議會負起全責。# 對人民自由、權利強化保障,在遭受侵害時給予充分之救濟。
== 参 = 頒行 === 日本國憲法是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的規定,透過[[修憲]]的方式制定的。明治憲法規定修憲案需由天皇以[[敕令]]的形式呈送[[帝國議會 (日本)|帝國議會]],並經過帝國議會兩議院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才可通過。昭和天皇在6月20日先將修憲案呈送[[日本眾議院|眾議院]]後,經過兩院一些修改,[[貴族院 (日本)|貴族院]]在10月6日通過議案;在隨後一日,眾議院在只有5人反對的情況下通過議案。10月29日,[[日本樞密院|樞密院]]院會,天皇親自-{出}-席,會中一致通過「修正帝國憲法改正案」,[[美濃部達吉]]與一名顧問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為正式法律。11月3日,在貴族院舉辦「日本國憲法公布紀念典禮」公布新憲法,並在[[皇居外苑]]舉辦「日本國憲法公布紀念祝賀都民大會」。根據規定,新憲法將六個月後(即1947年5月3日)生效。由於該憲法是麥克阿瑟所主導修改,因此經常被不滿者稱作為「麦克阿瑟憲法」或「麥元帥憲法」。 === 早期的修憲建議 ===如果麥克阿瑟按照日本政治人物以及憲法學者意願的話,新憲法將不會寫成。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日本盟軍佔領時期|盟軍佔領時期]]結束,[[日本]]恢復[[主權]]之後,「憲法源自外國」的問題曾經引起爭議。但在1945年及1946年,已有許多憲法改革的公眾討論,麥克阿瑟的草擬很明顯是受到日本[[自由主義]]分子的思想所影響。麥克阿瑟的草擬並不打算推行美國式的[[總統制]]或[[聯邦制]];相反的,草案採用英國式的[[議會制]]。這被日本自由主義分子視為取代[[歐陸]]式[[專制主義]]的明治憲法的最可行選擇。 1952年後,保守派及[[民族主義]]分子打算修改憲法,使之更日本化,但受一些原因所阻。一個原因是修憲較為困難,修憲動議須獲得國會兩院三分之二議員的支持才可交由人民進行[[公投]](第96條)。還有,反對黨在國會佔有三分之一議席,主張維持現時憲法,不支持修憲。甚至對長期作為[[執政黨]]的[[自由民主黨 (日本)|自民黨]]黨員來說,憲法並無不利。在憲法框架下,他們可製造出附合他們利益的政策制定過程。就連在政治生涯中時常要求修訂憲法的[[中曾根康弘]],在任職首相期間(1982年至1987年在任),也低調面對修憲議題。 ==影片==<div style="float:left; margin:10px 10px 10px 10px">{{#evu: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MsIvduouTg|alignment=center|dimensions=480|container=frame|description=アナウンサーが読む「日本国憲法」全文読み上げ Voice:小松美智子 }} </div>{{-}} == 參 考文 献獻 =={{reflist}} [[Category: 731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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