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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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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企业收入'''<br><img src="https:xxxxx.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html 圖片來自OOO]</small>
|}'''企业收入'''是指由国营企事业单位以上缴利润等形式形成的预算收入的统称。1986年以前,预算收支科目中曾以其作为预算收入科目中的一个类,主要包括: (1) 国营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资金占用费 (固定资金占用费及流动资金占用费);(2) 由利润形式转化而来的调节税、承包费、租赁费等;(3) 由国家预算弥补的企业亏损以及财政价格补贴等形成的负收入;(4) 事业单位上缴国家预算的各种收入及外事部门所属服务企事业机构、出国工作人员的外事服务收入。在不同预算年度中,该类收入所包括的具体范围不完全一致。
==简介==
指国有企业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即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有企业取得的收入。在过去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下,企业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折旧基金和多余流动资金等。主要是利润收入,包括国有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承包费、租赁费、股息、股金分红收入等。

中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类级科目之一。国家预算收入中来自国营企业的缴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上缴国家的利润、事业收入以及由预算收入退库拨补的企业计划亏损和价格补贴。
==发展历史==
中国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企业留用一部分外,绝大部分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并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来源。企业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过50%,1960年达63.9%。从1978年起,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企业实现利润中留给企业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别是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原来上缴的利润,通过税收渠道缴纳,企业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两步利改税以后,企业收入所含内容几次变化,如1991年规定的内容主要有:①未实行利改税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②实行利改税小型工业企业上缴的承包费、租赁费;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分得的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④按国家规定出售和兼并国有企业的产权收入。
==参考文献==
1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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