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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嚴妙法總持宗
,→教主之爭議事件
*此案件尚涉及侵害他人商標權:因教主王明正使用近似於其某已註冊商標而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經上訴法院核定事實無誤,但因符合減刑要件而減刑為3個月,得易科罰金。{{notetag|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易字第 2268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1530 號刑事判決。<ref name="裁判書查詢" />}}
*工研院提告求償1000萬元:由於上該黃金奈米水,產品宣稱係透過[[ ''' 台灣工業技術研究院]] ''' 檢測,但由於工研院稱該產品送測時,以「黃金奈米水」為名,然而僅要求檢測「粒徑」–即大小,並未檢測成分是否為黃金。因該產品以「經過工研院檢測」為廣告,讓大眾誤認該產品之黃金含量係經工研院檢測通過。最後法院判決教主等四人應給付工研院新台幣100萬元。{{notetag|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智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ref name="裁判書查詢" />}}
教主宣稱開脈得「舍利子」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