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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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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科技术语。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国的[[汉字]]也在不断演化着,从最初的甲骨文<ref>[https://www.sohu.com/na/433723048_120596511 汉字小时候|一个文字,一段历史],搜狐,2020-11-24</ref>渐渐发展到了小篆<ref>[https://www.sohu.com/a/146069760_301850 书法丨原来小篆是中国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由国家规定的标准汉字形态!],搜狐,2017-06-05</ref>,后来文化进一步发展后,才出现了”汉字”这种说法。
==名词解释==
包装物押金指企业出借包装物时,按包装物价值的一定标准收取的抵押款项。[[会计]]人员在处理包装物押金账务时,一般计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会计分录
1、收到包装物押金: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包装物押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其中,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
包装物押金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三、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