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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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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责任'''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一个专有名词。

汉字作为一种形、音、义三位一体的[[符号]]系统<ref>[https://www.sohu.com/a/210549791_680258 汉字——中华文化的独特符号],搜狐,2017-12-14</ref>,源于日月鸟兽之形,作为中华文明之标志<ref>[https://www.sohu.com/a/437797930_120142689 汉字——中华文明的基因],搜狐,2020-12-12</ref>,连接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在和未来,方正之间充满美感。

==名词解释==

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观点]],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其中,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责任的承担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票据责任(付款责任);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自己承担付款责任;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责任;

(4)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责任

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

1、票据责任具有双重性,而民事责任则不具有双重性。票据责任的承担者,即票据债务人,具有付款和担保的双重责任。这时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所决定的。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使得产生于同一票据上的众多票据行为彼此独立,互不影响,互不依赖,即使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

2、票据责任具有连带性,所有票据当事人对持票人均负有共同的责任。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协商的约定时才承担共同责任,才具有连带性。多数情况下,均属于一人责任,自己责任,法律后果完全由一个人承担,而不连带他人。

3、票据责任以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为准,而民事责任则以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责任内容为准。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尺度完全由法律严格规定。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完全依靠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时,只能依据单据上记载内容,而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证据方法来变更或补充其权利。

4、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之间最重要的不同在于:票据责任是以金钱给付义务,它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而这种票据授受、签章等形式意义行为的产生,并不反映导致票据授受的具体交易形态或原因。民事责任则基于违反合同的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而产生,它是违反具体交易形态中的义务或侵害某种具体权利的结果。

票据责任和票据权利的比较

票据责任和票据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追索权是向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进行追索,具体追索对象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来确定。这些对象是票据中的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必按照先后顺序,可以任意顺序向汇票债务人进行追索的。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27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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