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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条约
,→签署附约
=后续事件=
===签署附约===
中英《 [[ 南京条约 ]] 》签署后,对英方而言相关约定尚不够具体,不能完全满足其商务和政治的需要;对中方而言,则顾虑日后双方接触更为广泛和深入,如无明确章程,难免再生事端。
尤其是按西方标准制定的通商条款,对不了解西方商业制度、而又仍持天朝观念的清政府来说难以执行。为此,中英继续交涉,商定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应的细则。
1843年6月26日(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南京条约]]》换约当日,耆英与璞鼎查达成《[[过境税声明]]》,附在《 [[ 南京条约 ]] 》后。7月22日(六月二十五日),《[[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公布施行。10月8日(八月十五日)又订立《[[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虎门条约]]》。通过这些附件条约,英国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等许多特权。<ref name="北城百科网">{{cite web |url=http://www.wigmall.cc/biology/196161.html |title=南京条约| accessdate=2019-08-28}}</ref>
===履行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