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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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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环境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其中并未列明何为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在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但在1953年重新将蒙古地方作为中华民国领土。若包括蒙古地方,其面积为1141万8174平方公里,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二大国(仅次于俄罗斯);若依1947年之疆域而不包括蒙古地方,则是世界领土面积第三大国;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包括台湾岛、澎湖群岛、金门、马祖、东沙群岛、南沙太平岛和中洲岛,总陆地面积36189.5平方公里。
''' 宪法规定领土''' 
历次中华民国所制定宪法(包括宪法草案)所定义的中华民国领土:
五五宪草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 领土争议''' 
按照中华民国宪法定义,中华民国的疆域争议包括以下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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