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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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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大清]]於[[第二次英法联军]]後在[[北京]]分别與[[英国]]、[[法国]]、[[俄羅斯帝國|俄國]]各自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戰敗條約]]。
 
==简介==
[[咸豐皇帝]]委任[[欽差大臣]][[恭親王]][[奕訢]]作為談判及簽約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今[[天安门广场]]东南角。另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定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亦称《中葡北京条约》。
三份條約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外交部|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ref>[http://npmhost.npm.gov.tw/ttscgi/npmkm3/ttswebx?@0:0:1:npmcpkm@@0.36673534384874795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條約協定]. 中華民國外交部及國立故宮博物院</ref>
 
==历史背景==
 
1856年,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迫使清政府于1858年签订了不平等的《[[天津条约]]》,进一步攫取了大量的特权。1859年,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率领舰队来华换约。清政府加强了[[天津]]、[[大沽]]的防务,准备在[[上海]]与英、法公使换约,以阻止公使入京。英、法拒绝在上海换约,于1859年6月北上天津大沽口外,不走清方指定的入京换约路线,强行突入大沽,结果被清军击败。英、法决定再次组织联军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
 
1860年8月,英法联军17000余人到达天津附近海面,攻克大沽,占领天津,在通县击败清军主力。9月22日,[[咸丰皇帝]]逃往[[热河]],任命恭亲王[[奕䜣]]为全权议和大臣,留京求和议约。在谈判时,清政府毫无抗争,完全接受了英、法的条件。
 
1860年10月24日,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奕䜣与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在[[北京]]礼部大堂,交换了中英《天津条约》,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10月25日,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奕䜣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北京礼部大堂,交换了《天津条约》,并签订了中法《北京条约》。英法联军随即撤出北京。
 
1860年11月14日,清政府全权议和大臣奕䜣与俄国驻华公使[[伊格那提也夫]]在北京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承认了一直拒绝批准的中俄《[[瑷珲条约]]》。
==中英北京條約==
清朝與俄羅斯帝國於1860年11月14日簽訂條約,俄國代表為[[尼古拉·伊格那提耶夫|伊格那提耶夫伯爵]]。約文中俄文共43頁。
在[[英法聯軍之役]]快將完結時,俄國聲稱自己之前對英國、法國調停戰爭有功,逼清廷簽署這條約。當時[[咸豐皇帝]]出走[[熱河]],負責一切善後工作的[[奕訢]]求和心切,就簽署了中俄北京條約。條約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并将原先规定为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以東至海之地(包括[[库页岛]]以及[[不凍港]][[海参崴]]在内)约40万平方公里永久歸予俄國所屬,从此中国丧失东北地区对[[日本海]]的出海口,並開放[[張家口]]、[[庫倫]]、[[喀什噶爾]]為商埠。兩項條約劃定現代中國和俄羅斯的东部疆界。   另外,条约中为中俄西段边界走向作出原则规定,成为后来《[[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的分界基础 ,中国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和[[斋桑卓尔]]南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割给俄国。 ==主要影响== 《北京条约》是《天津条约》的扩大,不仅承认《天津条约》有效,还让英法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攫取了更多的侵略权益。 开天津为商埠后,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势力有了侵略据点; 割占[[九龙半岛]]、[[乌苏里江]]以东大片领土,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允许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使得英、法等国可以公开掠卖中国人口出洋作为奴隶; 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使得外国教会侵略势力更加深入和日益猖獗; 开放口岸已深入从沿海各地到[[长江中下游地区]]; 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进一步加深。中国人民的灾难日益深重。还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以及内河行驶主权被严重侵犯。 ==中英北京条约文本== 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清大皇帝与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訢,大英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于己未年(咸丰九年,1859年)五月大英[[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九月大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英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英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英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12月1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粤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粤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於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英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清。自当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清交大英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清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偿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棼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定约互换以后,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英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英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当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年8月20 日)大清两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英驻扎粤省暂充英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清大皇帘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英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英属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华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俟互换之后,无不尅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毋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刻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清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俟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抑或早退,总候大英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 大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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