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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传法
,→强调以法治林
===强调以法治林===
姚传法一贯强调推行法制,毕生为之奔走呼吁。姚传法说:“森林事业是国家的事业,森林问题是法律的问题,未有一国政治修明而林业不兴者,也未有一国林业衰落而政治不腐败者。所以森林事业可视为国家治乱盛衰的测验表。因为林业之困难,不在造林育苗,而在管理与保护,所谓造林容易保护难。管理保护,必须施行法律,必须训练警察。森林之管理与保护,不但为法律问题,并且有关人民之公德。种树造林常是为他人谋利益。爱护公园的树木,已成为欧美人民公德训练之最简易、最普遍、最切实的实习过程。我国人民不知爱惜树木,适足表示其公德心之薄弱,没有公德心也就是缺乏法治的精神。”他举例说:“美国从前的政治是非常腐败的。其时美国各地的良好原生林也被一般贪图近利的商人任意摧残,任意滥伐。后来罗斯福总统出来积极造林保林,并提倡保持水土以及保护其他国家资源。……曾公开与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宣战,这些人都是袒护滥伐森林的奸商,并与他们狼狈为奸,以图利益之均沾。经过百折不回之奋斗,罗斯福因人民之了解与拥护,终于获得最后之胜利。美国之森林赖以保全,美国之吏治亦同时澄清。以上史实,关系美国之进步与富强至为巨大。”姚传法有针对性地论道:“澄清吏治即是法治之成功,未有吏治不澄清而法治能推行者。……全国之吏治果能澄清,林业自然振兴,法治自然推行矣。”他自称:“我确是法治之最热心的拥护者,同时我也确是片刻不能忘情于我国久被忽视的山地,和正在被滥伐摧残的森林。建设现代化的中国一定要厉行法治。” 由于前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的《森林法》与南京国民政府所拟定的森林政策不相符合,有必要重新编制,从速颁布。经指定专员另行草拟了《森林法草案》,于1929年1月送请立法院审议。当时姚传法是 [[ 农矿部林政司 ]] 的科长,参加了这项法案的草拟工作。其后经立法院修正通过并由国民政府于1932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对原《草案》并无重大修改。通过这项法规可以大致体现南京国民政府的林业政策,从中也可窥见姚传法的法制观念。后来,他在1944年9月发表的《森林法之重要性》一文中强调:“森林法为国家大法之一,在目前森林破坏影响国本之时,其重要性应与民法、刑法、土地法相比拟.”“森林法应具特种刑法之性质,侧重于强制执行造林、保林之各项办法。”他主张“森林法应力求简单,务使每条条文家喻户晓,发生最大的效力。”他颇有感触地写道:“皇皇《森林法》公布多年,迄未见诸实施,多年来不但一般人民不知有《森林法》,即连大学农学院、法学院以及农林专科学校,亦未将《森林法》列入必修课程,甚至选修课亦未采列,尤可痛惜!”他的这番议论,至今仍值得人们深思。
姚传法批评“每年植树节举行造林运动,几同虚应故事,口舌笔墨之劳,决不能替代林间实际之工作。”他主张“自今以后,造林之宣传,应为森林法之宣传,植树之运动,应为森林法实施之运动。”这些议论可谓具有远见卓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