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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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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
区域分类法,是以文物所在地点为标准,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文物有产生它的地点,或有 [[ 出土地点 ]] ,或有 [[ 收藏地点 ]] ,或有 [[ 埋藏 ]] [[ 建立的地点 ]] ,总的来说,都有它的所在位置。离开了具体的地点,文物是无法存在的。区域分类法,就是以此为根据,按照文物所在的区域实行归类。它的优点是,通过区域文物归类,使人们对某个区域的文物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研究该地区的历史提供比较全面的资料,特别是有利于加强对文物实行分区域的管理。
以区域分类法对文物进行归类,首先对区域要有个范围界定。一般来说,有以 [[ 行政区 ]] 划为范围的区域,即 [[ 国家权力机关 ]] [[ 政权机关 ]] 批准的行政区域,它有严格的区划界线。还有以地理自然位置为范围的区域,即地理(自然)区域,这个区域没有严格界线。它的界线是模糊的。
行政区域从全国来讲,分为32个省、市、自治区,它的下边再划分地(市)、县级行政区划,以此来对文物归类,只要是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及流散文物,都应分别归入各省、市、自治区,即一般所称的 [[ 北京文物 ]] [[ 河北文物 ]] [[ 山西文物 ]] [[ 内蒙古文物 ]] 等等;如进一步区分文物史迹与馆藏文物,可分为 [[ 北京文物史迹 ]] [[ 北京馆藏文物 ]] [[ 河北文物史迹 ]] [[ 河北馆藏文物 ]] ,等等,依此类推,其它省、市、自治区亦然,其关系如下表:{| class="wikitable" |- ! rowspan="3" | 文物 !! 北京文物 !! 北京文化史迹北京馆藏文物|- | 河北文物 || 河北文化史迹河北馆藏文物 |- | 山西文物 || 山西文物史迹山西馆藏文物 …… …… |}
这种区域分类法在文物调查、保护、管理、研究工作中早已存在,并不陌生。如省、市、自治区以及市、县级文物部门编写文物志,就是根据该行政区域的文物史迹和馆藏文物等资料编写的,因此,称为**省(市、自治区)文物志,xx市(县)文物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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