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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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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正并重新发布。1999年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162处建筑列为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单位,并按《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管理办法》进行保护管理。此即上海市第三批优秀历史建筑。
2002年7月25日,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首次将保护建筑的对象由1949年以前建成的近代建筑扩大到建成30年以上的建筑。并对保护建筑名称作了修改,由原来的“上海市建筑保护单位”更名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http://old.jfdaily.com/gb/node2/node17/node167/node43954/node43956/userobject1ai668725.html 解放日报·申城优秀历史建筑挂“名片” 讲述老房子的历史与个性] 。2004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为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分管副市长[[杨雄]]担任主任。2004年9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明确了“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3年6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程序开始第四批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的认定工作。2004年10月18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第四批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单进行公示。2005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将234处建筑列为上海市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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