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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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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 [[ 世界遗产大会 ]] 审核和批准。凡是被列入 [[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 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ref>[http://www.gov.cn/test/2006-05/23/content_288352.htm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6年05月23日</ref>。
世界遗产公约的标志,象征着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央的正方形是人类创造的形状,圆圈代表大自然,两者密切相连。这个标志呈圆形,既象征全世界,也象征着保护<ref>[http://mini.eastday.com/bdmip/181116000958330.html# 联合国教科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东方头条,2018-11-16 00:09 </ref>。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财产。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 [[ 目录 ]] 》不得损害争端各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在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 [[ 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 ]] 》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可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的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1、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2、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 财务条例 ]] 》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采源应包括:
1972年11月23日订于[[巴黎]],两个正式文本均有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主席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签字,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存档,并将证明无误之副本发送第31条和第32条述之所有国家以及联合国。
前文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的,于1972年11月21日宣布闭幕的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 [[ 公约 ]] 》正式文本。
1972年11月23日签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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