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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去就决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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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去就决定日是指台湾民众于《马关条约》(日方称《下関条约》或《日清両国媾和条约》)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后可选择是否离开台湾的法定期限: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经过该日而未离开台湾,即依“台湾人民国籍处分办法”,自动成为日本国民,因而其效果类似于由台湾人自择国籍。
==依据==
根据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于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为选择大日本帝国国籍或离境的最后期限,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决定日”。
日本政府根据此条款,于当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号制定公布“台湾及澎湖列岛住民退去条规”。
第1条: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住民,欲迁离台澎者,不论世居住民或暂时寄居之住民,应填具其籍贯、姓名、年龄、现住所、不动产等,于明治30年(1897年)5月8日以前,同台湾总督府之地方官厅申报,其欲携带之家眷亦同。
第2条:未成年之户长及在他处旅行中者,得由监护人或代理人申报退去书。
第3条:参与土匪暴徒之扰乱而与官军(日军)对抗者,归降交出兵器后,准其退去。
第4条:欲退去台澎者,其所携带之家财一概免课海关税。
台湾总督府另于1896年8月颁布“关于台湾住民之国民分限(身份)令”5条,规定台民得于1897年5月8日前自由离开台湾。
这段“犹豫期”让当时住居在台湾的人民选择国籍,属于住居及国籍选择权的自由保障的范畴。
==去留==
根据当时的官方统计,最后选择离开台湾的共有6456人,为当时台湾总人口数约250万-280万的0.23%-0.25%,以士绅占大多数。依当时三县一厅的行政区划,其中台北县369户,1,574人,台中县301人,台南县4,500人,澎湖岛厅81人。留下的99.75%台湾人均取得日本国籍。
==依据==
根据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于1895年5月8日生效,亦即1897年(明治30年)5月8日为选择大日本帝国国籍或离境的最后期限,这一天就是“住民去就决定日”。
日本政府根据此条款,于当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号制定公布“台湾及澎湖列岛住民退去条规”。
第1条:台湾及澎湖列岛之住民,欲迁离台澎者,不论世居住民或暂时寄居之住民,应填具其籍贯、姓名、年龄、现住所、不动产等,于明治30年(1897年)5月8日以前,同台湾总督府之地方官厅申报,其欲携带之家眷亦同。
第2条:未成年之户长及在他处旅行中者,得由监护人或代理人申报退去书。
第3条:参与土匪暴徒之扰乱而与官军(日军)对抗者,归降交出兵器后,准其退去。
第4条:欲退去台澎者,其所携带之家财一概免课海关税。
台湾总督府另于1896年8月颁布“关于台湾住民之国民分限(身份)令”5条,规定台民得于1897年5月8日前自由离开台湾。
这段“犹豫期”让当时住居在台湾的人民选择国籍,属于住居及国籍选择权的自由保障的范畴。
==去留==
根据当时的官方统计,最后选择离开台湾的共有6456人,为当时台湾总人口数约250万-280万的0.23%-0.25%,以士绅占大多数。依当时三县一厅的行政区划,其中台北县369户,1,574人,台中县301人,台南县4,500人,澎湖岛厅81人。留下的99.75%台湾人均取得日本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