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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去就决定日
,無編輯摘要
==依据==
根据1895年4月17日《马关条约》第五款 <ref>[https://www.doc88.com/p-9304742579447.html 转换、流散、隐喻、抗争与日据时期台湾文学],道客巴巴 , 2013-9-24</ref> :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台湾总督府另于1896年8月颁布“关于台湾住民之国民分限(身份)令”5条,规定台民得于1897年5月8日前自由离开台湾。
这段“犹豫期”让当时住居在台湾的人民选择国籍 <ref>[http://news.sohu.com/20120710/n347809331.shtml?opld3 日本规定在日台湾人国籍可不填写中国 中方回应],搜狐,2012-07-10</ref> ,属于住居及国籍选择权的自由保障的范畴。
==去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