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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流通分会'''成立于2000 年。2010 年8 月,流通分会与2007 年成立的中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联盟合并,是分会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此次合并,不仅扩大了流通分会的会员队伍,同时完善了产业流通链条,与产业的发展更加环环相扣、紧密相连。
合并后的流通分会成员单位,主要由国内纺织服装流通领域相关的纺织原料公司、专业市场、物流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会协会等组成。分会现有理事单位90多家,会员单位数量超过400 家。
==协会宗旨==
流通分会的宗旨是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为政府、行业、社会提供与纺织服装流通领域相关的各类服务,发挥流通环节重要作用,推动纺织产业升级。
==主要职能==
流通分会除了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企业和成员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外,还将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其它职能还包括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通过培训、研讨、论坛等形式,指导协助成员单位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等。
==协会章程==
(经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流通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ercia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and Apparel,缩写:CA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国内纺织服装流通领域有关纺织原料公司、专业市场、物流公司、电子商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发挥流通环节重要作用,推动纺织产业升级。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的领导、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驻所:北京东长安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部门反映本行业企业和会员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相关经济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服务,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四)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科技成果及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动行业发展,致力于纺织品、服装、原辅材料生产和流通的节能减排;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相关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七)参与组织相关电子交易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销、展览等市场拓展活动;
(八)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参与相关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活动,维护纺织流通产业安全。
(十)开展国内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十一)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章程;
(二)有积极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本行业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地方协会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推选的全权代表是本会的会员代表;
(五)凡从事本行业相关管理、技术、研究工作,对本行业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支持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与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四)积极参与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统计数据、资料;
(六)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会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七)按期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因下列原因可视为自动退会:
(一)停业或已转产、破产;
(二)被依法撤销;
(三)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