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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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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成立于1993年,是 [[ 陕西 ]] 文化艺术界、企业界知名人士和文化传播者自愿组成的 [[ 社会团体 ]] ,接受陕西省文化厅业务指导和陕西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是:通过文化传媒等,介绍国内外文化活动信息,举办国内外文化艺术方面的研讨会、展览会,组织开展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建立与国内外文化艺术团体的合作关系,组织开展文化交流 [[ 旅游 ]] 活动,组织文化艺术培训,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服务,兴办文化产业。
==协会简介==
协会成立以来先后 [[ 组织 ]] 了“中国西部民歌大赛”、"中国民间绘画精品展”的活动,拍摄了“陕北是个好地方”纪实电视片,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影响。
2009年换届以来,协会先后举办了“光辉历程庆祝建国60周年书画展”和“庆祝建党90周年书画精品展”等书画展演活动。 多次组织开展企业文化建设调查研究,特别是2010年组织开展了第二届陕北民歌大赛,范围广、规格高、声势大,取得了 [[ 圆满 ]] 成功,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协会领导多次表示:立足陕西,放眼全国,依托陕西文化资源,积极开展交流活动,为建设西部强省服务。
==协会宗旨==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执行国政策和有关规定,以 [[ 邓小平理论 ]] 和“三个代表<ref>[https://www.sohu.com/a/468565300_121106869 【党史专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搜狐,2021-05-25 </ref>”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托陕西丰富资源,积极开展文化交流协会活动,为建设西部强省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文化交流协会是陕西文化艺术界、 [[ 企业 ]] 界知名人士和社会文化传播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协会遵守宪法、 [[ 法律 ]] ,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托陕西丰富文化资源,积极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为建设西部文化强省服务。
第三条 协会接受陕西省文化厅业务指导和 [[ 陕西省民政厅 ]] 监督管理,并在陕西省民政厅登记备案。
第四条 协会的住地为陕西省 [[ 西安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文化 [[ 传播 ]] 媒体等,介绍国内外文化活动信息;
(二)举办国内外文化艺术方面的研讨会、展览会;
(三)组织开展文化交流活动;
(四)建立与国内外文化艺术团体的 [[ 合作 ]] 关系;
(五)组织文化旅游和文化艺术 [[ 培训 ]]
(六)推进有特色的文化艺术品的研发和交流;
(七)开展文化咨询与 [[ 企业 ]] 文化策划服务;
(八)兴办文化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文化艺术团体、文化艺术馆及企 [[ 事业单位 ]] 都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ref>[https://www.sohu.com/a/242684371_645307 加入协会不可不知的好处],搜狐,2018-07-22 </ref>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 [[ 章程 ]]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 [[ 理事会 ]] 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 [[ 服务 ]] 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协会开展的各种 [[ 公益 ]] 活动中有优先冠名权和广告宣传权;
(六)退会自由。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支持、参与协会各项 [[ 公益 ]] 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 [[ 资料 ]]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 [[ 报告 ]] 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 理事会 ]] 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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