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喀纳'''({{lang-mnc|ᡩᡠᡳᡴᠠᠨᠠ|v==duikana}},{{bd|1619年||1675年||}}),滿洲正黃旗,鈕祜祿氏,清朝政治人物、清朝刑部尚書。
'''[[对喀纳]]'''({{lang-mnc|ᡩᡠᡳᡴᠠᠨᠠ|v=duikana}},{{bd|1619年||1675年||}}),[[满洲正黄旗]],钮祜禄氏,[[清朝]]政治人物、[[清朝刑部尚书列表|清朝刑部尚书]]。=生平簡介==
顺 順 治 二 年 间 (1645), 由 内 內 院 笔 筆 帖式 转 轉 任[[ 刑部左侍郎]] 。[[ 歷官郎中、刑部啟心郎。十七年(1660),補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次年,遷刑部侍郎。 康熙]] 五年(1666年)七月丁未,接替[[ 尼 满]] 滿 , 担 擔 任[[ 清朝刑部尚 书列表|清朝刑部 書。康熙六年(1667年),同 尚 书書[[郝惟訥]] 等疏請通飭八旗及直隸各省,凡賣身旗下之人捏詞控告,概不准受理 , 以安民生。 康熙 六 七 年 (1667 (1668 年 )九月迁内国 ),授國 史院大 学 學 士 。由[[明珠]]接任。 , 充 任《[[ 世祖 实录]]》总 實錄總 裁 官。康熙八年,加太子太保,以國史院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 。康熙九年 (1670 (1670 年 ) ) , 为[[ 改 文 华 華 殿大 学 學 士]] ,管[[ 吏部尚 书]] 書事。十一年(1672年),因吏部 事 混亂、失察,無主見,受責。康熙十二年(1673年),以各省司、道、府、州、縣召募經制、書辦、典吏、攢典等役,積久生弊,一歲一次轉撥,甚為繁擾,請照督鹽院衙門之例,五年役滿,停其轉撥,獲允 。康熙十四年(1675年)九月在任上去世。諡文端。<ref>[http://www.guoxuedashi.net/minzu/6878kx/ 歷史民族史 >對喀納]</ref>
==简介==
[[对喀纳]],清朝大臣。满洲正蓝旗人。姓[[钮祐禄氏]]。[[顺治]]二年(1645),由内院笔帖式迁工部主事。历官郎中、刑部启心郎。十七年(1660),补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次年,迁刑部侍郎。康熙五年(1666),擢[[刑部尚书]]。六年,同尚书郝惟讷等疏请通饬八旗及直隶各省,凡卖身旗下之人捏词控告,概不准受理,以安民生。七年,授国史院大学士,充世祖实录总裁官。八年,加太子太保,以国史院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九年,改文华殿大学士,管吏部尚书事。十一年(1672),因吏部事混乱、失察,无主见,受责。十二年,以各省司、道、府、州、县召募经制、书办、典吏、攒典等役,积久生弊,一岁一次转拨,甚为繁扰,请照督盐院衙门之例,五年役满,停其转拨,获允。卒于官,谥文端。
==参考资料==
{{succession box|[[马希纳]]|[[纳兰明珠]]|[[清朝吏部尚书列表|清朝吏部满尚书]]|<small>康熙九年十二月乙酉 - 康熙十四年九月乙巳</small><br /><small>1671年1月12日 - 1675年11月7日</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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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清朝军政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