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巴邊界協定》,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關於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個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基斯坦兩國政府達成的邊界協定。1963年3月2日在北京簽訂,中國簽字代表為外交部長陳毅,巴基斯坦簽字代表為外交部長佐勒菲卡爾·阿里·布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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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邊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關於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地區相接壤的邊界的協定》的簡稱。1963年3月2日在中國北京簽署,同日生效。主要內容有:雙方同意以傳統習慣邊界線為基礎,並參照自然地形,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劃定中國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實際控制其防務的各地區相接壤的全部邊界線。在巴基斯坦和印度關於克什米爾的爭議獲得解決後,有關的主權當局將就本協定所述的邊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新進行談判,以簽訂一個正式的邊界條約來代替本協定。該主權當局如系巴基斯坦,則在中巴兩國政府將簽訂的正式邊界條約中,保持本協定和協定議定書中的規定。兩國邊界議定書於1965年3月26日簽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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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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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邊界管理制度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13-05-22
- ↑ 中巴邊界協定中的坎巨提問題 ,鐵血網,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