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1]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
機構職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2];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依法核准名稱,確認市場經營主體資格,核發營業執照,並對其登記註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牽頭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三)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職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四)負責本市市場經濟秩序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加強對市場的監測、預警及信息引導;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根據國家工商總局授權,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五)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接受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指導系統內各級消費維權機構和組織開展工作;建立並完善消費維權體系,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
(六)依法監督管理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生產要素市場,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
(七)依法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刷;監管和指導商標代理機構;負責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受理、審查;負責上海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管理和保護。
(八)指導廣告業發展,擬定本市廣告業發展規劃和廣告行業專業標準;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監測機構開展廣告內容的審查監測工作。
(九)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會同行業管理部門、行業組織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查處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十)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經紀活動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對經紀人進行執業註冊和審驗。
(十一)實施對動產抵押物的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二)依法對企業名稱,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標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
(十三)指導工商領域有關社會團體的工作。
(十四)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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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上海概況,搜狐,2003-08-14
- ↑ 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管理規定,華律網, 20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