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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馬鞍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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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馬鞍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馬鞍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馬鞍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馬鞍山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1]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馬鞍山市委常委、馬鞍山市紀委書記,馬鞍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候選人:陳學東

主要職責

(一)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紀委、省紀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市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主管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監察部、省監察廳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2]和其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情況。

(三)負責檢查並處理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縣(區)黨的組織和市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和建議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四)負責調查處理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對行政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受理行政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五)負責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指示、規定的貫徹落實;組織開展全市性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專項治理;查處政風建設及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政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對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及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全市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政策規定。

(八)對全市各級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九)會同市直各部門黨組(黨委)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考察、配備縣(區)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局領導幹部人選;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出)市直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主任負責人的提名、考察,並提出調整、交流和任免意見,審核市直有關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議事規則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提高市紀委全體會議(全委會)決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議事內容

1、討論根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省紀委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市黨的代表大會的決議作出的貫徹執行的決定。

2、聽取和審議市紀委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市紀委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3、聽取和審議市紀委向市黨的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執行並負責向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選舉市紀委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市委全委會通過。

5、市紀委常委會認為需由全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原則

1、全委會每年召開1-2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

2、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才能召開。

3、全委會必須充分發揮民主。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過充分醞釀討論,作出會議決定。

4、全委會作出的決定,由常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個人無權決定應由全委會集體決定的事項,也無權改變全委會的決定。如對全委會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但應維護全委會的決定。如在工作中發現新的情況,可以及時向市紀委常委會反映,在全委會沒有作出新的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全委會決定相違背的言行。

會議程序

1、全委會由市紀委常委會集體召集和主持。會議的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議召開的3天前通知市紀委委員。

2、委員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向市紀委書記或秘書長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需其他人員列席會議的,由市紀委常委會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3、全委會進行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會總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到會委員總數。

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進行;對重要問題如意見分歧較大,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交換意見後,再行表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