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央政府( central government ),或國家政府是國家全國事務主管機構的總稱,聯邦制國家的中央政府,即稱「聯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負責全國事務,如起草國家憲法和適用全國的法律、負責國防、外交以及代表本國和其他國家簽署條約等。漢語中,中央政府常簡稱為「中央」,相對中央政府而言即有地方政府,簡稱「地方」。
- 中央政府或國家政府是國家全國事務主管機構的總稱,聯邦制國家的中央政府,即稱「聯邦政府」。中央政府通常的作用負責全國事務,如起草國家憲法和適用全國的法律、負責國防、外交以及代表本國和其他國家簽署條約等。漢語中,中央政府常簡稱為「中央」,相對中央政府而言即有地方政府,簡稱「地方」。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
- 總預算案提報院會前,應由財政委員會研擬年度總預算案審查日程,並依前項規定研擬年度總預算案審查分配表併同總預算案提報院會後,交付財政委員會依分配表及日程將預算書分送各委員會審查。
-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有關外交、國防機密部分,以秘密會議行之。
-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得邀請有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並進行詢答、處理。
-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完竣後,應將審查報告函送財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應於院會決定之時限內,依各委員會審查報告彙總整理提出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如發現各委員會審查意見相互牴觸時,應將相互牴觸部分併列總報告中。
- 年度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時,由各委員會各推召集委員一人出席說明;有關外交、國防機密部分,以秘密會議行之。
- 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得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並提報院會。
- 前項審查會議由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主席。[1]
中央政府機關及職權
- 中央政府: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自第9任起,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下設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5院,分別行使職權。
- 總統: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政務委員7至9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
-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97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決議或覆議行政院重要政策。
-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訟訴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審判,並為終身職。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 一、考試。
-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2]
參考來源
- ↑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 植根法律網. 2009-05-01 [2020-07-31] (中文).
- ↑ 國情簡介. 政府組織. 行政院. 2020-02-19 [2020-07-31]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