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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繼續教育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漢字是世界上比較古老的四大文字之一[1],也是我們國家優秀文明歷史的象徵,一直沿用至今,一個簡單的文字也道出了我國人們的聰明才智[2],哺育了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成就了中華民族一代又一代的輝煌。

名詞解釋

會計繼續教育,是指對正在從事會計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會計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進行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的再培訓、再教育。

會計繼續教育根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三個級別,按文化學習、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工作水平等方面進行層次性和差異性的劃分。長期性與短時性相結合,以自學為主,輔導為輔;以專門輔導為主,其他學習形式為輔,強調開放型的學習模式。

作用

1、提升工作能力:會計繼續教育的針對性是比較強的,通過對於知識的更新,可以使得會計工作者在實務工作當中去運用新的政策以及方法,從而有效的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

2、保證競爭能力:行業始終在不斷發展,會計人才要想在行業中始終有競爭力,比較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不斷的參加繼續教育,從而使得自己可以始終在行業中具有較新的知識,從而有很強的行業競爭力。

3、明確職業方向:現在已經不再是傳統的手工記賬的時代,會計的工作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所以,會計必須要明確自己的職業方向,並且不斷的參加繼續教育,掌握新的會計記賬方式。

對象

凡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均須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參加繼續教育。

基本原則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進一步改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並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開始學習時間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學習內容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

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形式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繼續教育方式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學分管理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對於繼續教育學分的具體認定,下面將以江蘇省為例進行詳細介紹:

根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第十七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規定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為3學分;

(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三)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和省財政廳組織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其他高端會計人才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五)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折算為90學分。

上述學分計量標準針對本辦法規定的主要形式的學分認定,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參加省財政廳確定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網絡培訓;

(二)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人社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會計業務培訓、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三)參加經財政部門同意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和省財政廳組織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1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折算90學分;

(八)擔任會計專業高級技術職稱評審執行評委,折算90學分;

(九)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高端論壇、研討以及其他會計類活動,可根據活動內容和質量,按照活動規定,每次折算30-90學分。

第十四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為: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考試;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學歷學位教育;

(三)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四)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五)參加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六)財政部門、人社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登記管理

各省市對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的施行規定略有不同,下面仍以江蘇省為例,詳細介紹繼續教育登記的方式,具體如下:

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和會計相關考試,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直接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中專以上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內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登記事項;也可在畢業後持畢業證書以及取得專業技術職稱後的學習年度內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請一次性辦理幾個年度繼續教育登記事項;

(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採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應當在年度內登陸所屬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網站,按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也可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屬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機構管理

(一)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並將相關培訓方案提交當地財政部門;

2、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學培訓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4、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5、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由省統一招標:

1、由省財政廳通過政府採購招投標等方式,定期確定符合條件的優質網絡培訓機構;

2、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在省確定的入圍名單中根據本地實際選擇網絡培訓機構;

3、省財政廳負責定期公布經確定的網絡培訓機構名單並與之簽定準入合同,各市縣(市)財政部門負責選擇一家(含)以上的網絡培訓機構進行合作,開展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並對網絡培訓機構進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