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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稅是名詞術語。

關於中國文字的起源[1]主要有兩種觀點:起源於刻畫符號和「圖畫文字」起源說[2]。我們現在已知的最早的文字是安陽殷墟出土的甲骨文

名詞解釋

總體來說,依法治稅是指依照稅收法律來管理稅收,達到依法徵稅、依法納稅和依法管稅。依法治稅的內涵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一個角度是把依法治稅看作是治稅的思想體系,一個角度是把依法治稅看作是一套治稅的方式、原則和制度。我們理解,依法治稅具體應包括以下五層意思:

1、法律至上。

即在思想觀念上,承認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把法律看作是開展稅務機關工作的依據和評判稅務工作的核心標準;任何稅務機關和稅務幹部,不論級別高低,都必須服從法律的權威,而不能凌駕法律之上。要指出的是,這裡所講的法律,不僅僅指稅法,而是泛指一切與稅務相關的法律。

2、職權法定。

即稅務機關所具有的行使國家稅收徵收管理的職權是由法律授予或設定的,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或法規授權,不能具有並行使某項稅收職權。這一點與公民私權明顯不同,對於公民私權而言,凡是沒有禁止的,公民皆可為之(當然也要受道德、紀律的約束)。稅務機關所具有的權力是公共權力,對於公權而言,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授予的,行政機關不得為之;當然法律法規禁止的,更不得為之。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必然要負法律責任。

3、義務法定。

即稅務機關所應承擔的義務和納稅人所應承擔的義務都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是由哪級組織規定的,更不是由個別領導規定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所承擔的義務,與其他組織和個人承擔的義務有所區別,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於自身所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往往既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但都不算違法。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於法律賦予的義務,則必須履行,而且要全面履行到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如果沒有全面履行法律所賦予的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不用說不履行義務了。

4、程序法定。

即稅務機關執法所應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稅務機關不得違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規定,納稅人也不得違反。如果稅務機關違反法律程序執法,即使稅務機關所依據的實體法依據是正確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法律程序履行法律義務,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理,並要求納稅人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

5、作為法定。

即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作為方式、作為手段和作為後果都是由法律規定的。

(1)作為方式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時,不是由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根據自身的主觀意志來決定,而是由法律來規定;法律要求其作為時,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不能選擇不作為的方式,相反,法律要求其不作為時,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也不能選擇作為的方式,否則,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必須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後果。

(2)作為手段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不能自行選擇作為的手段,而必須根據法律賦予或設定的手段作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不同條件下採取不同的作為手段。

(3)作為責任法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作為時,應對由其作為引起的法律後果負責。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應作為的,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就必須作為,否則,必須承擔應不作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稅務機關不能作為的,稅務機關就不能作為,否則,也必須承擔因作為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依法治稅的地位

在治稅指導思想問題上,實際上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各項稅收工作都要圍繞組織收入這個中心來展開,稅收收入完成情況是衡量稅務部門工作績效的首要標準,這種觀點不妨稱之為組織收入中心論。第二種觀點認為,各項稅收工作都要圍繞依法治稅來展開,依法治稅是衡量稅收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和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這種觀點不妨稱之為依法治稅核心論。具體來說,依法治稅核心論包括以下論點:

(1)依法治稅是指導稅收工作的核心理念。實行依法治稅,提高法治化水平是指導各項稅務工作的根本指導思想,是評價稅務部門工作思路和稅務幹部思想觀念的核心標準。

(2)依法治稅是衡量各項稅收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衡量各項稅務工作績效的標準可能很多,比如收入完成情況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但是,在所有這些標準中,依法治稅占據核心地位,其他各項衡量和判斷標準都要服從服務於依法治稅這一標準。

(3)依法治稅是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要實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必須充分依靠依法治稅;只有通過依法治稅,實現稅收的各項職能,才是最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途徑,才是對市場經濟造成損失最小的最優途徑。

(4)依法治稅是完成稅收收入任務的核心手段。組織稅收收入,必須建立在依法治稅的基礎上,必須把依法治稅作為完成稅收收入的核心手段;只有以依法治稅為手段,完成稅收收入任務,才是可靠的、真實的,符合經濟發展實際的。

我們認為,隨着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治稅指導思想必然會由組織收入中心論轉向依法治稅核心論。理由如次:

1、稅收的本質特徵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從稅收的本質特徵看,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強制性又是這三種特徵中最根本的特徵。稅收的本質特徵,特別是強制性特徵表明,稅收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沒有國家強制力也就沒有稅收。在現代法治條件下,法律是實現和維護國家強制力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最重要的手段,因而法律是稅收的生命線所在,沒有法律作後盾也就沒有稅收,所以,依法治稅在各項稅收工作居於核心地位。

2、稅收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而要實現市場經濟對於法治的內在要求,稅收是極其重要的手段。在維護市場經濟法治秩序的各種手段中,稅收占有突出的位置,因為其他各種手段最終往往都要落實到稅收手段上,稅收是各種手段中最具實質意義的手段。稅收具有財政、配置、調節、監督管理等多項職能,歸結起來,這四項職能的核心就是通過依法治稅,維護市場經濟法治秩序。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核心。

3、稅收與稅法的關係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稅收與稅法相互依存,相互聯繫。稅收決定稅法,既決定稅法的內容,又決定稅法的性質和形式,但稅法不是被動地服從和從屬於稅收,而是能動地規定和影響稅收。因為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的分配方式,國家意志在稅收分配中起着特殊作用。這種國家意志始於立法程序,體現於稅法之中,完成於徵收管理過程。國家組織稅收收入,調整稅收關係,運用稅收調控經濟運行,都必須以稅法為根據。稅收與稅法之間的這種關係,決定了一切稅收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決定了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4、稅收工作的主要矛盾決定了依法治稅的核心地位。稅收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徵收管理與逃避徵收管理、偷逃稅與反偷逃稅的矛盾,稅收工作中的其他矛盾都是圍繞這一矛盾展開的。解決這一矛盾的方式、方法或手段,就是該項工作的核心。綜觀古今中外,解決征納之間矛盾的根本方法和途徑就是依法治稅,因此,依法治稅是正確處理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總樞紐,在稅收工作中具有核心地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