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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擔的保險給付責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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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定義

保險責任: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項目。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範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範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範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所以,保險責任既是保險人承擔保障的保障責任,也是負責賠償和給付保險金的依據和範圍;同時也是被保險人要求保障的責任和獲得賠償或給付的依據和範圍。不同的險種有不同的保險責任,保險責任主要分為基本責任、特約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責任人身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指當人身保險單上載明的危險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損害或約定的人身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期滿時),保險人應負的經濟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財產保險的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危險一旦發生時,對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負的賠償責任。由於財產保險的種類不同,對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損害的規律的掌握程度不同,以及有些風險損失如核子輻射、污染等不宜轉嫁給保險人承擔等因素,因而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一般採取列舉式,明確負責的範圍與不負責的界限,以便為保險雙方共同遵守。

保險人責任

保險人「明確說明」責任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號的批覆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當如何理解的問題進行了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指出,這裡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分類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保險責任一般區分為基本責任、除外責任和特約責任。基本責任是指財產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人承擔經濟損害賠償責任的保險危險範圍,一般包含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搶救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和保險危險發生時必要的施救、保護、整理等合理費用。 保險責任除外責任是指財產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人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損失。保險合同列明的除外責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明確列入除外責任條款之內,如戰爭、軍事行動、暴力行為、核子輻射和污染等;二是不在列舉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如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三是由於除外責任列舉事項引起的保險事故損失,如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火災、爆炸等,即使火災、爆炸屬於保險責任、但卻是除外責任中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引起,因而仍作除外責任。 特約責任是指財產保險合同載明的基本責任以外,或列為除外責任的風險損失,經保險雙方協商同意後特約附加承保的一種責任,屬於約定擴大的保險責任,故也稱為「附加責任」或「附加險」。它附屬於基本責任,作為基本險的一項補充,如企業財產保險附加盜竊險;或獨立存在,可以單獨承保,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

確定

為了準確地確定保險責任,首先必須確定保險事故。1、主體確定在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方面,一般都會明確保險事故必須是在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如果不具有這樣的前提條件,即使出現了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會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損害事件的確定保險公司一般都會在保險條款中列明可以作為保險事故的特定損害事件。例如碰撞、傾覆、火災、爆炸、車上人員意外撞擊等。只有這些特定的損失發生,並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時,才能構成保險責任。比如,自燃損失險強調的是由於車輛自身系統故障發生的燃燒;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則強調貨物從車上掉落造成第三人損失構成保險責任。3、損害事件發生的區域限制保險公司開辦指定行駛區域特約險,在保險車輛進入該指定區域後遭受特定損害事件而導致的損失,才構成保險責任。離開一定的指定區域,即使同樣遭受前述損害,不能構成保險責任。

參考文獻